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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

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3]21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〇〇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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