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2008年5月9日,中国驻日使馆函告我局,日本农林水产省已修改相关法令,解除对我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及新疆产新鲜南瓜的检疫限制,并制定进口我新鲜南瓜的相关植物检疫措施(附件)。我新鲜南瓜获准对日出口,突破了日本对我国茄科类和瓜果类新鲜蔬菜进口限制,该成果是总局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与日方进行了20余次的艰苦谈判和磋商所取得的。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和新疆检验检疫局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日方的条件进行生产,并加强对输日新鲜南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日方要求。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