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农业部分)
第1551节 标题
以下简称为“联邦种子法”。
第1561节 定义
使用本章时:
(1)美国 指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群岛。
(2)当事人 包括合作伙伴、企业、公司、社团或协会。
(3)洲际贸易 指:
(A)州、地区、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州、地区、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的贸易;
(B)同一州、地区、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内两地间,但需穿越这些地方之外的贸易;
(C)哥伦比亚特区内的贸易。
(4)本章是关于种子处理、品种和产地(不限于前面的定义)的标识问题,这些种子作为洲际贸易或通过洲际贸易交易,如果这些种子属于用于洲际转运方式或买卖种子贸易的一部分或属转运种子,因而,这些种子根据预期,从一州转运至另一州,包括其他上述一般描述中提到的情况,所有转运或转运到其他州的情况或为种植在州内进行加工或清洁处理以及从州外经过加工或清洁处理的种子。正常进行此类贸易的种子。
(5)国外贸易 指美国及其领地或其所有区域与任何国家之间的贸易。
(6)
(A)美国地方法院 指任何行使美国地方法院权力的法院。
(B)省略。
(7)
(A)农用种子 指农业部长认为用于种植的和在1592节中规定的牧草、饲料和田间作物种子;
(B)蔬菜种子 须包括那些种植或可能种植在菜园或者机械化农场,以及通常是或可能通常被认为是和以蔬菜种子名义销售的种子。
(8)本章第II 部分中,杂草种子指被下列地区的法律或规章和法规认为是杂草的植物种子或小鳞茎:
(A)提出运进或运进种子的州;或
(B)运进波多黎各、关岛或哥伦比亚特区,或在哥伦比亚特区销售的种子。
(9)
(A)本章第II部分中,有害杂草种子指下列地区法律法规确认为有害的种子或小鳞茎:
(i)种子运进或运出的州;或
(ii)运进到波多黎各地区、关岛或哥伦比亚特区,或销售种子的哥伦比亚特区;或
(iii)在本章由农业部长颁布的规则和规定,当经过调查后,部长须确定在美国国内或任何特定区域一种杂是有害的。
(B)本章第III部分中,有害杂草种子指下列种子以及农业部长经过调查研究认为须包括在内的其他种子和小鳞茎:
群心菜、球果群心菜、毛果群心菜、田蓟、加拿蓟、菟丝子属、菟丝子、偃麦草、田旋花、矢车菊属、苦荬菜、阔叶大戟。
(10)原产地 指种子生长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地区、美国领地、外国或指定的地方。
(11)种类 指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具有单一或相同名称的种或亚种具有公认的常用名,例如大豆、亚麻、胡萝卜、萝卜、甘蓝、花椰菜等。
(12)品种 指某一种类的亚级,具有生长、栽培、果实、种子或其他可与同种的其他类别区别的特性,例如Marquis 小麦、Flat Dutch 甘蓝、Manchu 大豆、Oxheart 胡萝卜等。
(13)类型 指
(A)单一品种中非常相似的部分,除特定的条件下不能区分开;或
(B)当使用品种的名字指所命名品种的种子可能与同种类的其他品种的种子以及相似特征的种子相混淆时,按照本法1592节规定的规则和条例执行指定的方式和相关的情况使用。
(14)萌发 指在正常合适的条件下(不包括产生弱的、畸形的或明显异常的芽),种子产生苗的百分比,其测定按照本章1593节规定的方法。
(15)硬粒种子 指那些在规定的条件下由于种皮太硬或缺乏渗透性的,在规定的有关种子的萌发期仍保持坚硬,不能吸收水分或萌发的种子的百分比。其测定按照本章1593节规定的方法。
(16)惰性物质 指除种子以外的物质,包括其中的破碎种子、不孕小花、植物残体、真菌体和石块,测定方法在本章1593节中规定。
(17)标识 指附在种子包装物上的书写、打印和图示材料。
(18)标记 指所有的标识和其他无论什么形式以书写、打印和图示形式的表现的,伴随和附在散装或包装的种子上标识,并且包括发票。
(19)广告 指通过任何方式或方法宣传的与本章范围内的种子有关的除标识外的所有描述。
(20)根据本章规定授权农业部长决定下列术语的程度:
(A)虚假标记 指以任何虚假或误导的标记;
(B)虚假广告 指以任何虚假或误导的广告。
(21)筛分 须包括植物残体、不孕小花、未成熟种子、杂草种子、惰性物质以及在种子的清洁和加工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去除的所有其他材料,并且包含低于25%的活的农业或蔬菜种子。
(22)散装 指散在运输工具或仓库的种子,不包括装载在包装袋或其他容器的种子。
(23)处理 指使用一种物质或通过某一设计为减少、控制或驱除危害种子或幼苗生长的病原体、昆虫或其他有害生物的方法。
(24)种子认证机构 指
(A)按州、区域或领地的法律授权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并由农业部长(经过公告、听政会并充分考虑了被认证种子的农场使用者和其他利益团体的意见后)批准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所认证的种子的遗传纯度和特性,或
(B)由农业部长确定具有与(A)中机构相类似的程序和标准的外国机构。
第1562节 作为认证种子虚假的描述、要求的规定
按照本章,除下列情况外,任何表示被认证种子或级别的标记、广告或其他描述都可以被认为是虚假的:
(a)已由种子认证机构确定种子符合关于种类或品种的遗传纯度和特性的标准,并且符合该机构关于该类种子的规定和条例;以及
(b)种子具有由种子认证机构出具的官方标识证明属于特定级别、特定种类或品种。根据植物品种保护法(7U.S.C.2321等)具有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品种的种子的销售仅作为一类被认证的种子销售,仅当
(1)如果证书是在品种保护期间出具,来自于品种的主要种子是由品种的拥有者授权供给。
(2)如果证书包含了这些指定,它符合证书指定的遗传代数。
第1571节 对洲际贸易中特定种子的禁止
任何人在下述情况下运输或交易种子都是违法的:
(a)所有用于种植的农用种子或其混合种子,除非这些种子所盛装的容器具有按照本法1592节规定的记有下述信息的标识:
(1)农用种子成分中所有超过5%含量的种子的种类或品种的名称及其重量百分比,提供:
(A)除了混合的种子用于草坪或草皮,如其中任何一种成分属农业部长按照本章1592节的规定已确定任何成分,须附加该种子的种类名称、品种名称或未申明品种的声明;
(B)如该种成分为杂交种子,则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在标记上注明杂交;
混合的种子用于草坪或草皮时,标签上应表明混合的及按比例从高到低排列的每种种子的名称。
(2)批数或其他的认证内容。
(3)根据知识,种子的原产地是作物生产重要的关键点,农业部长已在根据本节(a)款第(1)项表述,如果每一种种子的原产地已知且超过5%含量,每一种农用种子的原产地必须标明。假如每种这类农用种子或种子的产地为未知,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
(4)杂草种子的重量百分比,包括有害杂草种子。
(5)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每种的比例,每种比例的表达须一致,且不能超过允许装运和运输或销售的比例,这类有害杂草名单按照州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其运输或委托的运输按照农业部长的规章和规定,按照本章1561(a)(9)(A)(ⅲ)规定,农业部长须确定除州规定的有害杂草以外的杂草种类。
(6)除本节段落(a)(1)以外的农用种子的重量百分比。
(7)惰性物质的重量百分比。
(8)超过5%含量的每种农用种子按本节段落(a)(1)叙述,标签上表明高于5%含量或低于5%含量的每种、每数字品种或每一类型的农用种子的比例。
(A)除硬粒种子外的萌发率;
(B)如存在硬粒种子,硬粒种子的百分比;以及
(C)除混合种子外,按年月进行测试以确定该类百分比,对混合种子,仅须表明在最早按年月测试的日期进行测试的混合种子中所有农用种子的种类、品种或类型中进行测试的混合种子中农用种子种类、品种或类型。
(9)姓名和地址:
(A)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或
(B)收货人和承运人以及农业部长按照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定和条例批准的目的地代码,以表明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
(10)如果在标签上标明的年月超过了栽种期,就不能再申明有效。
(b)任何用于育种并装在容器中的蔬菜种子,除非容器上均具有按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定和条例要求给予下列的信息的标签:
(1)对一磅或少于一磅容器的种子,其萌发等于或高于由农业部长最新设立的,在本章1593(c)节给出的标准。
(A)每种或每个品种的种子的名称,且如有两个或更多的种或品种,必须表明每种的百分比以及有杂交情况下的杂交所有杂交成分,须在标签上标明杂交;和
(B)姓名和地址:
(i)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或
(ii)收货人和承运人以及农业部长按照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定和条例批准的目的地代码,以表明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
(2)对一磅或少于一磅容器的种子,其萌发低于由农业部长最新设立的,在本章1593(c)节给出的标准:
(A)每种或每个品种的种子的名称,且如有两个或更多的种或品种,必须表明每种的百分比以及有杂交情况下的杂交所有杂交成分,须在标签上标明杂交;和
(B)每种或每个品种的种子:
(i)除硬粒种子外的萌发率;
(ii)如果有硬粒种子,其百分比;
(iii)进行确定这些百分比测试的年月;
(iv)低于标准的文字;和
(C)姓名和地址:
(i)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或
(ii)收货人和承运人以及农业部长按照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定和条例批准的目的地代码,以表明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
(3)对超过一磅容器的种子:
(A)每种或每个品种的种子的名称,且如有两个或更多的种或品种,必须表明每种的百分比以及有杂交情况下的杂交所有杂交成分,须在标签上标明杂交;和
(B)批次或其他批的标识;
(C)每个名称种或每个品种的种子:
(i)除硬粒种子外的萌发率;
(ii)如果有硬粒种子,其百分比;
(iii)进行确定这些百分比测试的年月;
(D)姓名和地址:
(i)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或
(ii)收货人和承运人以及农业部长按照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定和条例批准的目的地代码,以表明在洲际贸易中上述种子的运输和发货人。
(c)除非按本章要求进行确定萌发率的测试必须在5个月内已完成,所有的农用或蔬菜种子的所有按年月进行的测试,在洲际贸易时的运输或发货前完成,而农业部长可以根据规定和条例指定:
(1)那些在正常受控条件下生活期短的、可预见在5个月内不能保持建立的忍受限内的萌发率的农用和蔬菜种子的种以较短的测试期限。或
(2)所有下列农业和蔬菜种子的种较长的测试期限:
(A)包装于农业部长指定的容器材料和条件下,种子将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上述种子的发育能力;或
(B)农业部长发现,在本章规定的正常受控条件下在建立的忍受限内,能保持萌发率。
(d)一切有假标签或属假广告或这些即将通过自己或他人进行洲际间销售或用于销售的农用或蔬菜种子。
(e)按本章规定或颁布的条例规定要求染色或不要求染色的种子。
(f)按本章规定或颁布的条例规定要求类似染色的已染色的种子。
(g)按本章规定或颁布的条例规定的要求染色或染成不同颜色的混合种子,或按本章规定或颁布的条例规定的所有要求染色种子与在美国生产的同种种子的混合种子。
(h)按本章定义除非不用于种植和如果在罐装标识上或在散装单证上表明不用于种植,而是由于清洁、加工过程或生产目的的碎屑。
(i)一切已被处理过的但用于种植的农用种子或其混合种子、蔬菜种子或其混合种子,除非每个容器上贴有按照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则和条例给出下列信息和表述:
(1)表示种子已被处理过的词汇或句子。
(2)用于处理的所有化学物质通常可接受的俗称、普通名和化学名的缩写。
(3)如残留在种子上的处理用的化学物质对人或脊椎动物有害,按农业部长批准的符合保护公众的要求的适当的警示说明,如:“不能用于食用、饲料或榨油”;假如是水银或类似的有毒物质,按上述法规的定义,须标骷髅骨的警告,并用如:“该种子经有毒物质处理”的红色字母的文字说明,文字的颜色应与背景底色有明显的反差。以及
(4)对处理过程按农业部长批准的符合公众保护的适当的说明。
第1572节 记录
在洲际贸易中进行农用种子运输和传递的所有人员,须对有关农用种子原产地、处理、萌发以及每批的纯度等的完整记录保存3年,在洲际贸易中进行蔬菜种子运输和传递的所有人员须对有关蔬菜种子的处理、萌发以及品种的完整记录保存3年。农业部长或其授权的机构,有权按本章进行有效的管理检查这些记录。
第1573节 豁免
(a)运输种子的运载工具。本章1571和1572节的规定不得应用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运输或递送的任何种子有关的运载工具;规定,按本章规定,这类运载工具不涉及在种子的处理或销售中;同时,这些规定也不得应用于任何农民在其自己周围的种子生产和由他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种子;进一步规定,当这些他生产或出售的种子运输或提出运输至任何州、领地域或特区时,不得豁免本标题1571和1572节的规定,除非上述种子符合这些州、领地或特区管辖范围实施和生效的法律,这些种子与在这些州、领地或特区已生产、出售,提出待售的种子享有同样的待遇,并且不得因为以原始的或其他的包装引入那里的原因而豁免:同时进一步规定,由其自己生产或出售的种子符合种子输入州种子法的规定。
(b)非以播种为目的的种子。本章1571(a),(b),或(i) 节的规定不得应用于:
(1)在正常商业渠道中运输或提出运输的不打算用于播种目的,而用于加工或饲料的种子或谷物;或
(2)洲际商业中运输或提出运输的用于播种目的的种子:
(A)如果散装,根据本章1571(a),(b),或(i)节的规定,种子所附的发票或其他纪录须带有要求相关种子的各类声明;或
(B)如果在容器中和数量为2万磅或更多: 规定:
(i)在洲际商业运输这些种子之前,收货人认可的情况下,按本章1571(a),(b),和 (i) 规定的每个容器所需信息可以省略,
(ii)每一容器须打上钢印,或贴上一个包含每批指定的标签,并且
(iii)根据本章1571(a),(b),或(i) 节的规定,种子所附的发票或其他纪录须带有相关种子所需的各类声明;或
(C)如果委托种子清洁或规定的处理,为播种目的而被进行清洁或处理:规定
(i)如果这些种子为散装,或如果种子装在容器中且数量为2万磅或者更多,在种子所附的发票或其他纪录中有这样的声明;
(ii)如果这些种子装在容器中且数量少于2万磅,在所附标签上声明,并且
(iii)按照本章1592节的法规和条款规定,所有这类种子以后标记原产地和(或)品种的标识须标记原产地和(或)品种。
(c)紧急信息的表述。当农业部长发现:由于种子收获和播种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由于人类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在洲际贸易的运输或递送之前不能给出本章规定所需的诸如种子萌发和某些种的种子的硬粒种子的信息时,不论是否举行听证会,均可发布规则和条例,规定须知的本章1571节(a)和(b)规定所需的萌发和硬粒种子的标识在这样时期不应用于这类种子,对这些种子的种,他可以在上述的规则和条例中特别规定。
(d)不明种子的互混;种的百分比或种子的种和品种。如果在容器中或散装的、欲在洲际商业中即将运输或递送的种子,由于在种子外观上的不可分辨性不能或不确定,根据1571(a)和(b)节关于农用和蔬菜种子标识的规定:规定,担负根据上述节的进行标识的种子和种子的单证的规定的人的记录符合农业部长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其他事实,表明上述人已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种子的确认被得以申明。
(e)用于种子处理的物质的名称。如果由于欲用于种子处理的物质在外观上的不可分辨性不能或不确定,不认为违反了本章1571节(i)项关于用于种子处理的任何物质名称的农用和蔬菜种子的标识的规定:规定,担负根据上述节的进行标识的种子和种子的单证的规定的人的记录符合农业部长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其他事实,表明上述人已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种子的确认被得以申明。
第1574节 放弃、有限担保和不担保
任何发票、广告、标签中或书面的、印刷的、图形的、与任何种子有关的放弃、有限担保和不担保条款的使用不得在任何起诉或根据本章条款规定的其他诉讼或据此条款颁布的法规和条例中以任何方式形成辩护或被用于辩护。本节规定之外欲排除任何诉讼中使用放弃、有限担保和不担保的情况不在本章规定范围。
第1575节 虚假广告
任何人通过美国邮政、在洲际或对外贸易中以任何形式,包括无线电广播,散布或引起传播与种子有关的任何虚假广告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广告代理或传播广告的媒体,除与虚假广告相关的运输、发散、出售或提供待售种子的个人外,根据本节规定由于散布或引起传播任何虚假广告的原因的人、广告代理或散布广告的媒体无须负有责任,除非他或它拒绝按照农业部长的要求向部长提供导致直接或间接散布此类广告的个人或广告代理的姓名和居住在美国的邮政地址。
第1581节 有关进境的禁止
美国的进境禁止:
(1)含有有害杂草种子或其标签在任何方面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任何农用或蔬菜种子。
(2)本小章所列的任何种子的筛分份(除不适用于小麦、燕麦、黑麦、大麦、 荞麦、大田玉米、高粱、蜀黍、亚麻、小米、黍、大豆、豇豆、大田豌豆,或大田菜豆等的筛分份,其不是为作种植用途而进口,且申明由于清洁、处理,或制造所产生的)。
(3)任何包含10%或更多的任何农用或蔬菜种子的种子, 除非这批种子的发票和任何标签上标明批次和任意数量的每一种蔬菜种子的种和品种名,以及超过全重5%的农用种子的种和品种名,超过全重5%的杂交种子应标明为杂交种子。
(4)用于种植的任何农用种子或其任何混合种子,或任何蔬菜种子或其任何混合种子,除非装运的每一个容器外贴上根据本章1592节的规定标明如下信息和声明的标签:
(A)一个表明种子已经过处理的词汇或声明;
(B)处理所用化学品的俗名、通用化学名称或简写化学名称;
(C)如果用于处理的物质滞留在种子中的量对人类或其他脊椎动物有害,由农业部长批准的足够保护公众的适当警告声明,诸如“不要用做食物或饲料或榨油。”;规定,按上述规则和条例规定的对水银和相似有毒物质的警告声明,须表示为骷髅图和一个诸如“这批种子已用有毒物质处理”的声明,并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色文字标示;并且
(D)由农业部长批准的足够保护公众的用于一切该类处理过程的描述。
第1582节 入境的有关程序;拒绝的处理;豁免
(a)根据本章1592节的联合规则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长须向农业部长递交准备进入美国或提供待进口的种子和种子筛分样品,并通知货主或收货人,同时如果等待进入美国的任何种子和筛分样品按照本小章规定接受检查而且不符合本小章的规定,或这些种子的标签在任何方面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这些种子或筛分须被拒绝进口,同时财政大臣将拒绝向货主或收货人交付种子,货主或收货人可以在财政秘书(采取行动)之前陈述种子或筛分份将被允许进入的原因。根据本标题1592节的联合法令和条例的规定,拒绝进境而不能进口的种子或筛分自接到拒绝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将被销毁;如果这批种子或晒下物允许进口的决定未明确,同时如果这些种子或筛分根据遵守本章条款规定和根据货主或收货人的合同规定的种子或筛分再调运条件和要求的执行情况(除非放弃再调运,因为种子是依据本章规定进行再处理或按照本章规定在政府的监督下销毁)需要清洁,标记或其他再处理,财政部长可以批准待进口种子或筛分的传输,并且假如根据财政部长的规定不履行契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同时进一步规定,按照本小章规定种子或筛分在美国的清洁、标记和其他再处理或销毁的监督有关的所有费用将由种子或筛分的货主或收货人偿还给美国政府,这个偿还将从支付的费用中拨款,其数额按照本标题1592节的联合条款规定来确定,与拒绝进口或传输的种子或筛分的贮藏、运输以及劳务相关的所有费用须货主或收货人支付,这笔付款拖欠而产生的利息将会影响货主或收货人将来的进口。
(b)按照本章1592节的联合规则和条例的确定,根据合同所有拒绝进口的种子或允许清洁筛分须被销毁。
(c)本小章条款不适用于:
(1)根据合同在美国过境的种子。或
(2)农业部长发现任何进口种子大部分实际上被用于种植以外的用途时,根据规则和条例规定这种不得进口用于种植用途的种子将豁免本章条款的规定:规定,这类种子的进口附有按照本标题1592节的联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进口用途声明。
(d)本小章禁止种子进口的条款不适用:
(1)当美国种植的种子由于不允许进入任何外国的贸易领域被从某国退回:规定,须有根据本章1592节的联合规则和条例规定的满意证明,即种子在美国种植,不被允许进入某国的贸易领域,且未与其他种子混合。或
(2)当种子为了播种试验或繁育而非出售的目的进口播种时:规定,根据本章1592节的联合规则和条例规定,声明是野生的,且限制进口数量,以保证进口用于试验或繁育目的。
第1583,1584节 节中注解
1583节, 1939年8月9日法案,615章,第III标题,303节, 53 Stat. 1283,有关掺假种子。
1584节, 1939年8月9日法案,615章,第III标题,304节, 53 Stat. 1284; 1966年10月15日, Pub. L. 89-686, 18节, 80 Stat. 979,有关不适合播种目的的种子。
第1585节 不适合于常规农业用途的某些种子
当农业部长经过公开听证后决定,来自任何国家的苜蓿和红三叶草种子在美国不适合于用做常规的农业用途时,部长须公布决定并解释做出决定的理由。
第1586节 某些被禁止的行为
对任何人而言,以下行为都是非法的:
(a)为销售或者提供做销售用的:
(1)作为非种用进口但种子被用做种用的;
(2)根据本小章任何用做种用的进口种子的筛分;或
(3)销售本章规定禁止进入的任何种子。
(b)对于将进口到美国或者准备用作进口的种子做虚假或误导性表述:规定,如果做虚假或误导性表述是由于欲进口的品种的根据种子外表难以辨认,而且种子的有关记录和其他相关事实都表明,该人所采信的是发货人提供的有关该难以辨认的种子的真实描述,在这样的情况下,虚假或误导性表述不被认为违法。
第1591节 授权
涉及农业部长本章规定的农业部长权力,经农业部长授权农业部的官员、机构,与根据本章目的指定部长的权力具有同样效力。
第1592节 规则和条例
(a)除本节的其他规定外,正常情况下,当农业部长认为可能有必要时,须制定这样的规则和条例,以保证本章被有效地实施。
(b)财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如果认为可能有必要使本章的第Ⅲ子章的条款有效地实施,须共同或者单独制定这样的规则和条例。
(c)本章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在发布之前,须由联邦登记处发出预告,告知所发布的目的、时间以及举行相关公开听证会的地点等事项。在没有听证之前,不可以发布规则或条例。所有规则和条例的生效期以发布之日为准。发布日期必须是在联邦登记处公告30天以后,且对其发布可以修改或撤消。
第1593节 标准、测试、限量
(a)本章所涉及的有关种子管理的取样、分析、测试、检测等,须采用本章1592节规定的规则和条例所规定的方法。
(b)农业部长有权根据规则和条例指定制定和发布,按声明或本章要求的种子发芽百分率或者发芽比率的合理限量。
(c)按本章第1571(b)节的目的,根据其为最好地保护作物生产的判断,农业部长有权,并指定随时调查、决定、建立和发布每种蔬菜种子的种的合理的萌发标准经过判断认为要更好地保护作物的生产。
第1593a节 种子品种信息及其调查
(a)信息
(1)总则。提供进行公开测试的谷物,须由部长决定选择对特定的农事表现特征和固有的最终使用表现特征进行评估,由部长决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2)信息的发布。部长须对(1)项所获得的品种表现的信息向育种人、生产者和最终用户发布。
(b)调查。农业部长须定期实施、汇编和出版在美国商业化生产的谷物品种的调查。
(c)对品种调查资料的分析。农业部长须对本节(b)调查得到的品种信息,与可获得的关于品种的内在品质特性的应用研究信息共同分析,以评估通常本质的作物品质特性及有关本质的品质特性在生产上的趋势。这些信息须按照本节(a)(2)小节的要求发布。
部分参考
第1594节 篡改的禁止
任何人不得对本章规定或由农业部据此所作的规则和条例的规定分离、篡改、污损、毁坏标签,或以改变本章目的的方式改变或替换种子。
第1595节 追究
(a)任何违反本章的规定销售或者在洲际间贸易运输、与国外之间进行种子贸易,一旦被发现,都将会被起诉,并由种子被发现所在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
(b)如果法院判决该种子违反了本章的规定,法院有权对种子可以作如下处置:
(1)变卖;或者
(2)如果货主作为被告在判决后出现,种子发还给货主,当事人在付清了审判费用、仓储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并签订一份担保合同,保证按照法院的判决不对种子做销售或违反判决的任何处置,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本章的规定、根据本章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或判决的法律。
(3)销毁。
(c)如果法院拍卖种子的所得少于判决费、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应的费用,须作为国库杂项收入,但该种子就不再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变卖,或判决相反于本章的规定、根据本章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或判决的法律。
(d)对这类起诉案子的处理须尽可能让人信服,当某一方有这一案子的公开证据要求陪审团审理的可以除外。对这类案子的处理适用于美国的法律并以美国的名义进行。
第1596节 罚款
(a)任何人如果故意地,或者是因为疏忽以及不知道相关事实而违反了本章有关规定或者根据本章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和条例,都将被视为犯有轻罪,根据量刑,如果是初犯,须支付不超过1 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重犯,须每次支付不超过2 000美元的罚款。
(b)任何违反了本章有关规定及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每次违反都须向国家支付20~500美元的罚金,该罚金须以国家的名义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收缴。
第1597节 代理人作为犯罪的连带人
在解释和执行本章有关规定时,任何官员、代理人以及其他任何被个人、合作伙伴、集团、公司、社团和组织所雇佣者的过失行为,须在每个诉讼中,他们的雇主也被认为有同样的过失行为。
第1598节 对欲进行起诉的通知
在农业部长对违反本章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报告给任何组成犯罪诉讼程序之前,须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被起诉人,给予他机会,预先让他以口头的方式或者书面的方式陈述自己的对欲进行的起诉的看法。
第1599节 诉讼的终结
(a)听证。当农业部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已经违反或正在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时,须以书面形式向违法方申诉,陈述自己的相关责任,并至少在申诉提出后30天要求该当事人出席指定时间和地点的听证会并作证;并须向当事人提供申诉的证据,以便其在时间和地点上有合理的机会(包括相互询问的权利),根据本规则和条例,农业部长可以规定当事人或通过辩护律师和证人出席听证。在听证会结束前,农业部长可以随时修改申诉,但是如果修改的申诉增加了新的规定,须根据被起诉人的要求听证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
(b)农业部长的报告。如果在举行听证会后,农业部长发现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章的规定或据此而制定和发布的规则和条例,须以书面的形式陈述他发现的事实,签发要求当事人停止继续这样违法行为的命令。听证会上的证词须书面缩写,并在美国农业部存档。
(c)报告的修改。在听证会上所作的记录还没有被起诉法院归档之前,农业部长可以以适当的方式随时对他的报告进行修改,但是只有在让被起诉人有机会知道后,对报告做修改、放弃、全部或部分处理等。
(d)服务。本节农业部长的申诉、命令或其他诉讼程序,可以由农业部长授权的任何人担任,或者
(1)将副本送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合作人,或者将副本送达给被执行公司的董事长、秘书、或其他行政主管人员、负责人等。
(2)将副本留于被执行人的总部办公室或商务地,或者将副本留给其合伙人或其所在公司的办公室。
(3)用挂号信或保收函将副本邮寄给被执行人或其合伙人或其所在公司的主办公地、营业地(可以获得的最新的地址)。被执行人的收信确认回执将作为他知道邮寄函中所述的申诉、命令或其他程序的证据。邮局的回执收据也将作为已经将前述的申诉、命令等通知过被执行人的证据。
第1600节 申诉
在判决后的30日内,被执行人可以在其主要办公地或者其营业地向法院填写一份申诉请求,要求农业部长撤销或者修改所作的决定,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在填写申诉申请时还必须保证缴纳法庭要求的费用,并且如果被执行人愿意缴纳法庭所要求的费用,则案子可以重审。否则,1599中所作的判决将是最终判决。
法庭工作人员必须马上将该申诉请求的复印件递交给农业部长,农业部长要按照本节2112中第28章的规定将申诉请求归档到该次诉讼的记录中。如果在该记录归档前,主管人员已经对所作的报告或命令予以撤销或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修改,申诉人也可以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修改他的申诉请求,并通知农业部长。
在法庭收到申诉请求但没有做出最终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农业部长可以在认为正当的范围,要求法庭做出暂时的命令,制止被执行人及其关联的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该诉讼中所涉及的证据或认可的证据,以及作为记录一部分的归档证据,法院在判决时都会作为证据加以考虑。
法庭可以对农业部长的命令做出确认、修改或者撤销的判决。
如果法庭认为要公正合理的判决该案件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法庭可以命令当事人取得新证据后重新听证,法庭有权决定再次听证的方式和要求的条件。农业部长可以针对申诉对以前的证据进行修改或者采用新的证据。因为有附加的证据被采用,部长需要将修改了的证据或新的证据以及他对命令的修改或撤销建义连同附加证据一起进行归档。
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庭肯定或修改了部长的命令,那么该判决将会作为强制性命令加以执行从而制止被执行人及其关联人或关联单位继续违反部长的命令或修改的命令中所禁止的行为。
第1601节 命令的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执行1599条中所作的决定,则农业部长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司法部长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申请在被执行人居住或商务地管辖内强制执行,该项记录也将按照2112中第28标题下的情况被归档到该项诉讼档案中。法庭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要据此通知被执行人执行该项命令。法庭所考虑的证据、诉讼程序以及法庭的判决和本节1600中被执行人申请命令的撤销或更改时一样。
第1602节 可分离性
第1595,1596,1599到1601所导致的诉讼并不妨碍其他诉讼案件的立案,但是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在第1596的子部分即1596(a)和1596(b)中分别立案。不得要求农业部长采取任何种类的诉讼请求,同样的,试图建议农业部长采取民事诉讼立案、毁谤性诉讼立案、终止诉讼、强制性执行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为了保护全体公众的利益,农业部长随时都可以发出公告或警告。
第1603节 程序上的权力;证人费用及差旅补贴
(a)在执行授权的工作任务时,农业部长或者由农业部长指定的执行任务的官员、雇员,都有权举行听证会,主持宣誓仪式,签发传票,检查证据,作证,也有权要求制作卷宗、记录、账目、备忘录、文件,也有权进入办公室和库房。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传唤、拒绝提供事实,拒绝提供所需的卷宗、记录、账目、备忘录、文件,拒绝让执法人员进入其场地等地时,所在地美国地方法院都有权命令该当事人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
(b)对于被主管人员或官员传唤作证的证人应支付一定的作证费和差旅补贴,其金额与美国同类法院的作证费相当,当目击者作证后,还有其他人也做了同样的证词,都应当付给他们这样的作证费,其标准与同类法院的作证费用相当。
第1604节 公告
在法院判决后,或者在发布最终命令后,应当向公众发布公告,公告的方式可以在本章所涉及的规则和条例中加以明确。
第1605节 拨款的授权
(a)除了财政拨款外,没有其他任何划拨款项,所拨款项是本章所涉及的管理费用所必须的。
(b)由农业部长将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款项分配给各农业部的各下属局、办公室以及应农业部要求协助执行该项任务的其他政府机构,或为执行该任务提供过服务和帮助的有关部门。
该授权的拨款,在拨款规定的范围内,在执行政府的相关工作计划,如种子分析和其他项目时,可以向国际种子测试委员会在美国的分部申请,这些项目必须是该委员会认为对国际种子贸易有好处。
第1606节 支付的授权
农业部长被授权可以决定支付以下各种费用:房租(在哥伦比亚特区以外的范围内)、印刷、装订、电报、电话、参考书、出版物、家具、办公品、办公室和实验室设备、差旅费以及其他开销的费用,包括:对外报道、建立必要的检测方法的研究费、制罐、混合、取样、测试、用于本章中所述的管理种子商品化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以及其他在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任何地方的费用,也可以由国会拨款。
第1607节 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合作
在执行本章有关条款时,农业部长被授权与联邦政府其他任何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事宜;也可以与任何州、行政区、特区、殖民地、部门、机构、行政小区等合作;也可以与任何生产、贸易、消费组织等进行单独也可以全面授权的方式合作。
第1608节 可分离性
如果本章的条款在对于具体的当事人或具体的情况下失去效力时,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1609节 废止
本标题下的111~116部分已经在1939年8月9日之后的118天被废止,然而,农业部长发布公告:原本标题下第111~116部分中截至1939年8月9日有效的关于从国外进口苜蓿和红三叶草种子的条款,仍然有效,本章的条款按此执行。
第1610节 生效日期
本章的有关条款生效日期如下:农用种子和进口的蔬菜种子在1939年8月9日之后的118天内开始生效;对于洲际的蔬菜种子的贸易,在1939年8月9日之后的一年后开始执行本章的条款;至于本标题下的第1591~1593的条款,则在1939年8月9日开始生效。
第1611节 无证种子的非法销售
在美国国内、在洲际或者在与国外进行的商业贸易中,销售、为销售提供货源、宣传无官方检验证书的植物品种的种子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当根据植物品种保护法获得品种保护的种子品种进行销售时,必须附有种子检验证书:如果种子附有检验证书;则获得批准后,可以标注种子品种所有者的姓名。
(易建平 陶庭典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