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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1994年12月21日第94/79/EC号指令[修订理事会有关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第91/414/EEC号指令]
 

31994L0079

官方公报L354 , 31/12/1994 P0016-0031

芬兰专刊: 65册,第3章,0224页

瑞典特刊: 65册,第3章,0224页

 

委员会1994年12月21日第94/79/EC号指令

[修订理事会有关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

第91/414/EEC号指令]

 

欧共体委员会,

 

考虑到建立欧共体条约;

 

考虑到理事会1991年7月15日第91/414/EEC号指令,第94/43/EC(2)号指令最新修改的有关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1) 第94/43/EC号指令,特别是其第8(2)条;

 

鉴于第91/414/EEC号指令附件II和III分别对申报人为活性物质纳入附件I提交的文件及批准植物保护产品规定了要求;

 

鉴于有必要向附件II和III内的申请人尽可能准确地说明所需信息的细节,如:准备某些数据的情况、条件及技术协议;鉴于应尽快地采用这些规定,以准许申请人在准备文件时得以使用;

 

鉴于目前有可能对附件II部分A第5节规定活性物质毒物及代谢物研究数据的要求介绍更为精确;

 

鉴于目前有可能对附件II部分A第7节规定活性物质毒物研究数据的要求介绍更为精确;

 

鉴于本指令规定的措施符合植物健康委员会的观点;

 

特批准本指令:

 

第1条

 

91/414/EEC号指令修改如下:

 

1. 附件I替代附件II部分A第5节‘有关活性物质毒物及代谢物研究’一节。

 

2. 附件I替代附件II部分A第5节‘有关活性物质毒物及代谢物研究’一节。

 

3.以下内容替代附件II及III第1.2点:‘只要相关,根据本附件提及或介绍的最近批准的版本备制;当研究是在本附件修改生效前开始的,应采用国内外有效的试验方针或,当无可借鉴时,由主管机构批准的方针准备信息;’

 

4.附件II及III序言第1.3点末尾增加以下词句:‘

特别是,当本附件内的参考内容涉及一种EEC方法,它与一国际组织制定的方法调用[例如:OECD],各成员国在EEC方式开始研究时尚未更新时,可接受按该方法最新版本提供的必要信息;’

 

第2条



各成员国应于1996年1月31日实施执行本指令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立即通知审理委员会。

 

当各成员国采纳这些措施时,应在本指令内附上一份参考说明,或在官方公布时,附上该参考说明。各成员国应采用该参考说明的方式。

第3条

本指令应于1995年2月1日生效。



第4条

本指令发送各成员国。

 

欧委会

 

审理委员会成员

 

Ren?STEICHEN

 

1994年12月21日于布鲁塞尔

 



(1) OJ No L 230, 19. 8. 1991, p. 1.

(2) OJ No L 227, 1. 9. 1994, p. 31.



附件I



'5.
有关活性物质毒物及代谢物研究

序言

(i)与含活性物质的一种或多种加工产品一同提供的信息必须足够进行有关处理和使用含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及食品及水内滞留的杂质对人类的风险的评估。此外,提供的信息足以:

- 做出活性物质是否能纳入附件I的一决定;

- 规定与任何纳入附件I的活性物质有关的适当条件或限制;

- 对活性物质的有害程度划分等级;

- 制定相关的日摄取量(ADI);

- 确定适当的操作暴露标准[AOEL];

- 规定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的有害标志、危险说明及风险和安全包装用语[集装箱],及

- 对确定发生人类中毒时,应采取的相关急救措施及适当的诊断和医疗措施,及

有关对人类动物[人类通常饲养、照看或消费的种类]及其它非目标性脊椎动物风险性质和程度做出评估。

(ii) 有必要调查和汇报在定期的毒物调查中发现的所有潜在负面影响[包括对人体器官及特殊系统如免疫毒性及神经毒性的影响],并保证及汇报这类有助于可能调查的补充性研究、制定Noaels[非观察性负面影响标准]及评估这些影响的意义。必须汇报所有涉及评议检测物质毒性简介的可用生物数据和信息。

(iii) 结合杂质对毒物特性的影响,应提交一份第11点第1节提及的、各项研究使用材料的详细说明[规范]。除要求或准许放射性同位素材料外,应使用加工产品生产规范已批准的活性物质进行检测。

(iv) 当使用一种试验室或植物控制生产系统内生成的活性物质进行研究时,为测试和评估毒性,必须使用生成的活性物质进行重复试验。当不确定时,必须提交相应有关的研究内容,作为可能需要重复试验的决定基础。

(v) 当定量使用超过一定时间,如稳定性准许的话,采用单批活性物质则更为适益。   

(vi) 必须汇报所有按mg/kg及其它合适单位测量的单体重量已达到用量要求的研究项目。当采用饮食定量时,食物内的测试化合物必须平均分配。

(vii)当代谢物,或其它植物内表处理过程的结果,或处理产品的结果最终残留物[附件III第7.2.3点定义的消费者或工人易于暴露的]含 本身非活性物质,且也非哺乳动物体内鉴定出的一种物质时,除非它表明对暴露于这些物质的消费者或工人没有构成相关的健康风险,则有必要对这些终极残留物的成分进行毒物试验。

只有当用现有的活性物质结果无法评估代谢物的毒性发现物时,才能进行涉及代谢物和退化产品的毒物及代谢物研究。

(viii) 测试物质的管理方法取决于暴露途径。当暴露主要在气体状态下,进行吸收试验要比口服试验更为适合。

 

5.1.吸收、扩散、排泄及哺乳动物体内代谢物试验

限于一种测试品种,以下介绍的极为有限的数据可能就是该领域需要的全部内容。这些数据能为计划和解释病发性毒性测试提供有用的信息。但切记,有关种间差异的信息对用动物数据做人类推断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且经皮肤渗入、吸收、扩散、排泄及代谢物的信息也有助于操作风险的评估。所有领域的数据制定详细的要求是不可能的,由于准确的要求取决于对每种特殊检测物质获得的结果。



试验目的:

测试应提供足够的数据,以便进行:

- 吸收率及程度评估;

- 测试物质的组织扩散及排泄程度及相关代谢物;

- 识别代谢物及代谢途径。

用量标准对这些参数的影响及   有关结果是否不同  在单次对重复性用量后

 

要求条件

作为重复剂量毒性试验,必须进行和汇报对老鼠进行的单剂量毒性试验[定量口服]至少要以两个剂量为一次计量。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其它种类[如:山羊或鸡]进行补充试验。

 

试验方针

委员会1987年11月18日第87/302/EEC号指令,第9次批准理事会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部分B:毒性物质]的近似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67/548/EEC号指令的技术进程。

 

5.2.烈性中毒

提供及评估的研究、数据和信息必须足以鉴别一次性暴露于活性物质的影响,特别是

规定或标明:

- 活性物质的毒性;

- 影响的时间过程及特性,附带屠宰后的作用变化和尽可能全面的病理调查结果;

- 中毒行为的可能形式;及

- 与不同暴露途径有关的危害。

在必须强调预测有关的毒性范围时,提供的信息还必须能按理事会第67/548/EEC号指令对活性物质进行分类

 

5.2.1.口服

要求的条件

要始终报告活性物质口服烈性中毒情况。

必须按委员会1992年7月13日第92/69/EEC号指令附件,采取第7次批准的理事会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2)[方式B1或B2]的近似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67/548/EEC号指令技术进程来进行测试。

 

5.2.2.皮肤试验

要求条件

必须始终报告活性物质的急性皮肤中毒情况。

 

试验方针

必须调查局部及全身的影响。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3进行测试

 

5.2.3.吸收试验

要求条件

必须报告活性物质的吸收性中毒情况,当活性物质是:

- 一种气体或液化气体;

- 作为薰剂使用的;

- 搀在生烟、浮质或释放蒸汽的配制品内;

- 与生雾设备一同使用;

- 蒸汽压力>1 ?10-2 Pa,且准备用于仓库或暖房邻近的空间;

- 搀在颗粒重量>50?的粉末配制品内(占重量:>1 %);或

- 搀在配制品内,产生主要比例是直径为50?的颗粒或微滴状颗粒[重量>1%]。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B2进行测试

 

5.2.4.皮肤刺激

试验目的

测试活性物质要提供潜在的皮肤刺激,包括观察的潜在逆向反应情况。

要求条件

除试验方针指明,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皮肤影响或排除该影响外,必须确定活性物质的皮肤刺激效果。

 

试验方针

急性皮肤刺激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B4进行测试。

 

5.2.5.眼睛刺激

试验目的

测试要提供活性物质对潜在的眼睛刺激反应,包括观察的潜在逆向反应情况。

 

要求条件

除试验方针指明可能会对眼睛产生严重的影响或排除此该影响外,必须确定的眼睛刺激效果。

 

试验方针

急性眼睛刺激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B5进行测试。

 

5.2.6. 皮肤敏感性

试验目的



测试将提供有关活性物质对皮肤潜在的敏感反应的信息。

 

要求条件

除该物质是已知的感应物外,必须进行测试。

 

试验方针

测试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B6进行测试。

 

5.3.临时性中毒

必须指定提供有关临时性中毒的信息,如:按研究条件可承受的活性物质无毒性反应的数量。此类研究可提供有关处理和使用含活性物质配制品有用的风险数据,特别是,临时性中毒研究可为可能的活性物质累积中毒及工人集中暴露的风险提供观察依据。此外,临时性中毒研究为慢性中毒研究计划提供有用的信息。

 

提供和评估的研究项目、数据和信息必须足以鉴别以下活性物质反复暴露影响,特别

是详细制定或说明:

- 剂量与负面影响间的关系;

- 活性物质的毒性,可能时,包括Noael;

- 相关时,目标器官;

- 中毒时间过程及特性,附上屠宰后完整的作用变化细节及可能的病理结果。

- 产生的特殊中毒反应及病理变化

- 只要相关,停止用量后观察的某些中毒反应的持续性及逆反性

- 如可能,中毒行为的类型,及

- 与不同暴露途径有关的危害。

 

5.3.1.28天口服试验

要求条件

尽管28天口服试验并非强制性的,但对结果测试是有用的。当如进行测试,必须汇报。因有关结果对鉴别隐藏在慢性中毒试验的适当反应可能具有特殊的价值。

 

试验方针

测试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B7进行测试。

 

5.3.2. 90天口服试验

要求条件

必须汇报对老鼠和狗进行的活性物质的短期口服中毒试验结果[90天]。当有证据证明,狗敏感性更为明显,且这些数据对已掌握的人体推断效果可能有价值,对狗的12个月毒性试验必须进行和汇报。  

 

试验方针

慢性口服中毒试验按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的要求进行。

 

5.3.3.其它途径

要求条件

对皮肤暴露补充试验的评估可能有助于:

确定是否必须进行口服或吸收暴露的短期试验要求专家对挥发物质[蒸汽压力>10-2 Pascal]的鉴定。

 

试验方针

- 28天皮肤试验: 第92/69/EEC号指令,方法B9,

- 90天皮肤试验: 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次慢性皮肤中毒试验,

- 28天吸收试验: 第92/69/EEC号指令,方法B8,

- 90天吸收试验: 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 次慢性吸收中毒试验.

5.4.遗传中毒测试

试验目的

这类测试的价值表现在:

- 遗传中毒潜力的预测

- 遗传毒性致癌物早期鉴定

- 某些致癌物活性机理的阐述

为避免测试方法的抗逆反应,诱变性体外或体内化验不得使用过量的毒性用量。该方法 应视为一般指南。重要的是,

采取灵活方法,详细试验的选择取决于各阶段的结果 

 

5.4.1.体内试验

要求条件

必须进行体内诱变性测试[细菌遗传转变化验],哺乳动物细胞遗传变化的细胞分离基因测试 

 

试验方针

适当的测试指南:

第92/69/EEC号指令,方法B14 - 沙门氏菌属逆变化验

第92/69/EEC 号指令,方法B10 - 哺乳动物体内细胞发生测试

第87/302/EEC, 号指令,部分B - 哺乳动物体内细胞基因转变测试

5.4.2. 肉体细胞体外试验

 

要求条件

如果体内试验的所有结果呈阴性,则应考虑其它现有的相关信息[包括毒性动力、毒性动态及物理化学数据 及有关类似物质的数据],则必须进行进一步的休止观测。测试可使用以前用过的不同代谢物来做体内或体外试验。

如果体外细胞发生测试为阳性,则必须用肉体细胞[转位分析啮齿动物骨髓细胞核在啮齿动物体上做试验试]进行体外测试。如体外基因转变测试结果为阳性,必须进行一次调查非定时DNA合成体外测试,或一次鼠斑试验。

 

试验方针

使用指南为:

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12 – 细胞核试验;

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 - 鼠斑试验,

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11 - 哺乳动物体外骨髓细胞发生试验, 染色体分析。

5.4.3. 微生物细胞体内试验

要求条件

当肉体细胞体内试验结果为阳性,可通过微生物细胞反应体内测试证明结果。进行这类试验的必要性必须考虑有关毒性动力学、使用和预料暴露性信息,按各种情况分别对待。需要适当的测试来检查DNA的交互作用[如显性致死因子化验],以观察遗传反应潜力及遗传反应量化评估。应该承认,鉴于复杂性,采用量化试验要求充分的理由。

 

5.5. 慢性中毒和致癌性

检测目的

与其它活性物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一同进行和汇报的慢性试验内容必须足以鉴别重复暴露于活性物质后的反应,特别是足以:

- 鉴别暴露于活性物质后产生的负面反应;

- 相关时,鉴别目标器官;

- 确定剂量反应关系

- 鉴别观察的中毒迹象和表现变化,及

- 确定Noael.

同样,利用其它活性物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的致癌性试验必须足以鉴别和评估重复暴露于活性物质后对人类的危害:特别是足以:

- 鉴别露于活性物质的致癌效果;

- 确定诱发肿瘤的品种和器官特异性;

- 确定剂量反应关系;及

- 非基因中毒致癌性,鉴别无诱发负面影响的最大剂量[上限剂量]

 

要求条件

必须确定所有活性物质的慢性中毒和致癌性。如特殊情况下,声明这类测试无必要,则理由必须充分。即:毒性动力数据表明,活性物质的吸收并非在内脏,通过皮肤或肺部发生的。

 

测试条件

活性物质长期口服中毒及致癌性试验[2年]必须利用老鼠作为测试品;这类试验可以结合进行。活性物质的致癌性试验必须利用老鼠作为测试品;当暗示树属致癌性非基因毒性结构时,必须提供一个有相关试验数据支持的说服力强的案例,包括可能相关结构说明。

 

当反应处理的标准参考点为同时操作的数据,历史操作数据可能有助于解释特殊致癌性的试验。当提交数据时,历史性操作数据应来自同样的物种和杆菌,相同条件下保存及源自同时期的试验。历史操作数据的信息必须包括:

 

- 如试验体来自一个以上的地理区域,要鉴别特别物种及杆菌,试验体名称及特殊群体的特征;

- 当进行试验时,提供试验室名称及数据;

- 圈养动物的一般条件描述,包括饮食类型或品牌,可能时,食量;

- 试验开始及宰杀或死亡时间,试验动物的大致年龄/天数; 

- 在试验过程中或结束时,试验动物组的死亡率情况描述,及其它有关的观察情况[如:疫病,感染];

- 试验室名称及 负责收集和解释试验病理数据的检验科学家,及

- 一份产生任何影响数据的肿瘤性质综合说明。

 

剂量测试,包括最大剂量测试必须根据短期测试的结果来选择,如有数据,则在计划有关试验时,根据代谢物及毒性动力数据来选择。致癌性试验的最大剂量标准应产生最低中毒的迹象,如:体重轻微下降[低于10%],但不造成组织坏死或代谢物饱和,完全不影响正常寿命,除肿瘤因素外,无其它影响。

 

如分别进行慢性中毒试验,最大剂量标准应产生无致命性明显中毒迹象。造成过量性中毒的较大的剂量不在相关评估范围内。

 

在数据收集及编写报告时,不应将良性及恶性肿瘤混在一起,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良性肿瘤随时间转化为恶性肿瘤。同样,同一器官内产生的不同的无关肿瘤,无论是否属于良性及恶性,不得混合报告。为避免混淆,有关专业名词及报告应采用类似美国毒性病理学协会(3) [American Society of Toxicologic Pathologists]或汉诺威肿瘤记事簿[Hannover Tumour Registry RENI]使用的术语。必须明确使用的方法。

 

组织病理学检验选择的生物材料,包括提供有关病理检验全过程中鉴别体伤信息选择的材料。

 

当涉及到效果结构的解释,其具备数据时,必须进行和汇报组织学专用技术、组织化学技术及电子显微镜检验。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 [“慢性中毒测试,致癌性测试,或中毒/致癌性混合测试”]进行试验

 

5.6.再生性中毒

再生性负面反应主要有两种:

- 雄性或雌性生殖损伤, 及

- 对正常后代的影响[延续性中毒]。必须调查和汇报对雄性或雌性繁殖生理的各方面可能影响及出生前后的可能影响。如特殊情况下,声明此类试验无必要,则必须具备充分理由。

 

当反应处理的标准参考点为同时操作的数据,历史操作数据可能有助于解释特殊繁殖性的试验。当提交数据时,历史性操作数据应来自同样的物种和杆菌,相同条件下保存及源自同时期的试验。历史操作数据的信息必须包括:

 

- 如试验体来自一个以上的地理区域,要鉴别特别物种及杆菌,试验体名称及特殊群体的特征;

- 当进行试验时,提供试验室名称及数据;

- 圈养动物的一般条件描述,包括饮食类型或品牌,可能时,食量;

- 试验开始及宰杀或死亡时间,试验动物的大致年龄/天数; 

- 在试验过程中或结束时的试验动物组死亡率情况描述,及其它有关的观察情况[如:疫病,感染];

- 试验室名称及负责收集和解释试验病理数据的检验科学家。

 

5.6.1.多代试验

试验目的

与其它活性物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一同进行和汇报的试验内容必须足以鉴别重复暴露于活性物质后对繁殖力的影响,特别是足以:

- 鉴定因暴露于活性物质对繁殖力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 鉴别任何一般中毒反应的增强现象[注意,在短期及慢性中毒试验过程中]

- 确定剂量反应的关系,鉴别

观察的中毒迹象和标准,及,

- 确定Noael.

 

要求条件

必须汇报至少两代以上的鼠类繁殖中毒试验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 [“两代繁殖中毒试验”]进行试验。此外,必须报告繁殖器官的重量。

 

补充试验

鉴于更好地解释对繁殖影响,只要尚未掌握这类信息,就有进行补充试验的必要,以

提供以下信息:

- 雄性和雌性分别试验;

- 三节方案;

- 雄性繁殖显性致死因子化验

- 处理过的雄性与未处理过的雌性交配,反之亦然

- 对精子发生的影响

- 对卵子发生的影响

- 精子死亡绿, 活动性及形态;及

- 荷尔蒙活性的调查。

5.6.2.显性中毒试验

试验目的

与其它活性物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一同进行和汇报的试验内容必须足以鉴别重复暴露

于活性物质后对胎儿的影响,特别是足以:

- 鉴定因暴露于活性物质对胚胎及胎儿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 鉴别任何雌性毒性;

- 确定观察母兽及后代反应及剂量关系

- 鉴别观察的中毒迹象及表现,及

- 确定Noael.

 

此外,试验还提供有关怀孕动物一般中毒反应增强的补充信息。此类试验必须要做。

 

试验条件

必须通过口服方式 确定老鼠及兔子的显示性中毒。应分别报告畸形和变异现象。     必须在报告内提供一份畸形和变异用语及诊断原则的词汇表。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87/302/EEC号指令,部分B [“啮齿动物及非啮齿动物的致畸性”]进行试验。此外,必须报告繁殖器官的重量。

 

5.7.延时性神经中毒试验

试验目的

试验应提供足够评估活性物质是否能导致急剧暴露后的延时性神经中毒的数据。

 

要求条件

必须进行可诱发延时性神经中毒的、类似或相关结构物质[如有机磷酸酯]的这类试验。

 

试验方针

必须按OECD指南418条进行试验。

 

5.8.其它毒物试验

5.8.1.第(vii)点序言部分提及的代谢物毒性试验。

当涉及除活性物质外的物质,则补充性试验属非常规要求。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试验。

 

5.8.2.有关活性物质的补充试验

在某些情况下,为进一步清澄观察的效果,有必要进行补充试验。这些试验可包括:

- 吸收、扩散、排泄和代谢物试验;

- 神经中毒潜力试验;

- 疫性中毒潜力试验;

- 其它操作途径的试验。

当涉及除活性物质外的物质,则补充性试验属非常规要求。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试验。应考虑到现有的毒物和代谢物试验结果及最重要的暴露途径,分别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试验。必须根据调查的特殊参数及达到的目的,按不同情况进行必要的试验。

 

5.9.医疗数据

在不妨碍理事会1980年11月27日第80/1107/EEC号指令第5条规定[有关保护工人在工作中免受化学、物理及生物介质威胁(4)]的条件下,只有具备,则必须提交有关识别中毒症状及急救和治疗措施效果的实际数据及信息。

应提供利用动物调查的解毒药理学或安全药理学较为专业的参考资料。只要相关,应调查和汇报中毒潜在的抗体效力。

涉及人类暴露影响的数据和信息,只要具备且符合要求的质量,则对确定推断的合法性,由目标器官、剂量反应关系得出的结论及毒性效果的逆反性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

 

5.9.1. 对生产厂人员的医学监督

必须提交有制定计划详细信息支持的、有关暴露于活性物质及其它化学品的职业健康监督计划报告。这类报告,只要可行,应包括有关活性物质活动机制的数据[如:效验]。

 

必须提供已有的敏感性信息,包括工人和其他暴露于活性物质的人员的所有过敏反应,

只要相关,包括任何超敏性程度的相关细节。提交信息必须包括暴露次数、标准和持续时间的详细情况。

 

5.9.2.直接观察:如:临床病例及中毒事件。

必须提供来自报纸或官方报道的,涉及临床病例及中毒事件公开文献的报告,并附上任何跟踪调查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包括:暴露的性质、程度及持续时间及观察临床症状、采取的急救和治疗措施,使用的测试单位及所做的观察。概要性及抽象信息无价值。

当有必要程度的细节支持,这类文件对证实利用动物数据做人类推断的有效性及识别对人类有意外的特殊负面影响既有特殊价值。

 

5.9.3. 适当时,对一般人口暴露及传染试验的观察

当传染性试验有暴露级别及持续时间的数据支持,且按认可的标准(5)进行的,如能提供,则具有特殊价值,当予提交。

 

5.9.4.中毒诊断[活性物质,代谢物的确定]、中毒的特殊迹象,临床检验。

临床迹象及中毒症状的详细描述,包括早期迹象及症状,临有助于诊断的床检验的完整细节,只要具备,必须提供活性物质变化量摄取、皮肤暴露或吸收相关时间的过程细节。

 

5.9.5. 处理建议:急救措施、解毒方法、医疗处理

必须提供中毒[实际及可疑的]及眼睛感染时采用的急救措施,

必须完整描述中毒或眼睛感染时采用的医疗方法,包括使用的解毒法,

其它情况下,只有相关,提供有关可选方法有效性的理论依据。对与特殊方法有关的禁忌征候,特别是涉及一般医疗问题和条件,必须描述。

 

5.9.6.中毒的预期效果

必须描述中毒后已知的预期影响及影响的持续时间,它包括影响有:

- 暴露或摄取的类型、程度及持续时间,及

- 处理开始时,暴露或摄取间的时间变化。

5.10.哺乳动物毒性概要及全面评估

必须提供5.1- 5.10段规定的所有数据和信息概要,包括结合相关的可评估数据及制定标准和指南的决定所做出的这些数据的详细临界评估,特别是涉及对人类和动物风险方面,它可能或能产生有质量的可靠的数据库。

 

按各批活性物质的分析特性[第1.11段]及进行的任何关联试验[第5(iv)段],只要具备,则必须讨论提交评估产生的活性物质毒性特性相关数据



根据数据库评估及制定标准和指南的相关决定,对每项相关试验使用的Noaels必须提供正当理由。为确定活性物质的ADI和AOEL,必须提交这些根据有科学理由提出的数据。'



(1) OJ No L 133, 30. 5. 1988, p. 1.

(2) OJ No L 383A, 29. 12. 1992, p. 1.

(3) 术语及诊断标准的标准化系统 — 毒性病理学指南。

(4) OJ No L 327, 3. 12. 1980, p. 8.

(5) 作为流行病来源及信息中心[ERIC]一部分的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流行病任务小组制定的职业和环境研究良好流行病实用指南,1991年主导项目。

 

 

 

 

附件II



'7.
毒物试验

 

为正确评估配置品的毒性,应具备有关活性物质的记性毒性、刺激性、敏感性的足够信息。如可能,也应提供有关毒性作用、毒物特性及所有其它已知的活性物质毒性的补充信息。



结合杂质及其它成分对毒性特性的影响,对每项提交的试验,都应提交使用材料的详细描述[规范]。必须利用批准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试验。

 

7.1.烈性毒性

提供和评议的试验、数据和信息必须足以确定评估的一次性暴露于植物保护产品的影

响,特别是确定或说明的它的影响:

- 植物保护产品的毒性;

- 有关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毒性;

- 影响的时间过程及特性,附带屠宰后的作用变化和尽可能全面的病理调查结果

- 可能时,中毒行为的可能形式;及

- 与不同暴露途径有关的危害。

- 在必须强调预测有关的毒性范围时,提供的信息还必须能按理事会第78/631/EEC号指令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分类。通过毒性测试产生的信息对评估可能意外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具有特别价值。

 

7.1.1.口服

要求条件

必须进行强性口服试验,除非申请人能提供理事会78/631/EEC号指令第3.2条指定的

主管机构满意的理由。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1或 二度B1进行试验。

 

7.1.2. 皮肤

 

要求条件

必须进行强性皮肤试验,除非申请人能提供理事会78/631/EEC号指令第3.2条指定的主管机构满意的理由。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3进行试验。

 

7.1.3.吸收

试验目的

该试验将用植物保护产品或产生的烟雾对老鼠进行吸收中毒测试。

 

要求条件

试验使用的植物产品必须是:

- 气体或液态气体;

- 烟雾或薰剂;

- 与生雾器一同使用;

- 蒸汽释放配制品;

- 气雾剂;

- 含大部分比例为直径<50?颗粒的粉末(重量>1%);

- 当涉及暴露吸收的情况下,适用于飞机;

- 含蒸汽压力>1?10-2Pa的一种活性物质,及用于仓库或暖房临近的空间;

- 使用方式:可产生主要比例是直径为50?的颗粒或微滴状颗粒[重量>1%]。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2进行试验。

 

7.1.4. 皮肤刺激

试验目的

试验将提供有关植物保护产品对皮肤刺激的潜力效果,包括观察效果的逆反性。

 

要求条件

必须确定植物保护产品对皮肤的刺激性。除非试验方针指明,有严重的皮肤反应或排除这种反应。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4进行试验。

 

7.1.5.眼睛刺激

试验目的

试验将提供有关植物保护产品对眼睛刺激的潜力效果,包括观察效果的逆反性。

 

要求条件

必须确定植物保护产品对皮肤的刺激性。除非试验方针指明,有严重的皮肤反应或排除这种反应。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5进行试验。

 

7.1.6.皮肤敏感性

试验目的

试验将提供有关皮肤对植物保护产品过敏反应潜力的充足信息。

 

要求条件

必须确定植物保护产品对皮肤的刺激性。除已知活性物质或co-formulants具备敏感

特性外,必须进行这种试验。

 

试验方针

必须按第92/69/EEC号指令,方式B6进行试验。

 

7.1.7.植物保护产品化合物的补充试验

 

试验目的

某些情况下,当产品标签包括与其它植物产品及/或罐内混合器的中辅助剂一同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要求时,有必要对植物保护产品的化合物进行第7.1.1至7.1.6点提及的试验。

应考虑到个体植物保护产品的烈性毒性试验、暴露于有关产品化合物的可能性及有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可用信息或实际经验来分别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试验。

 

 

7.2.暴露数据

7.2.1. 操作人员暴露



对使用植物保护产品的人员风险取决于植物保护产品的物理、化学及毒物特性及产品类型[未冲淡/淡化的],及暴露途径、程度及持续时间。必须生成和报告足够的信息和数据,以便对暴露与活性物质的范围及/或在建议使用条件下,植物保护产品内有可能产生的相关毒性成分进行评估。

还必须为适当选择包括操作人使用的及标签规定的人员保护设备在内的保护性措施奠定基础。

 

7.2.1.1.操作人员暴露的预测

预测目的

利用现有的适当计算公式,进行一项预测,以便对在建议的使用条下操作人员可能的暴露进行评估

 

使用条件

必须完成操作人员暴露的预测。

 

预测条件

考虑到执行第78/631/EEC号指令[有关处理淡化/非淡化产品的分级和标签及使用、搅拌、装载和操作不同类型和尺寸的容器、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气候条件和使用设备的清洁及日常保养规定],应对每种用于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设备进行预测。

首先,应假设操作人员未使用任何人员保护设备来进行预测。适当时,假设操作人使

用了保护性,及触手可及的实用保护设备做第二次预测。当标签上规定了保护性措施,

预测也可予以考虑。

 

7.2.1.2. 操作人员暴露的测算

试验目的

试验将为操作人员在拟定使用条件下可能暴露的情况进行评估提供足够的数据。

 

要求条件

当风险评估表明超过健康限度值时,必须汇报有相暴露途径的实际暴露数据。

属于这种情况的例如有,当第7.2.1.1点规定的操作人员暴露预测结果表明:

-        结合纳入附件I内的活性物质制定的许可操作人员暴露标准[AOEL]及/或

-        根据理事会1990年6月28日第80/1107/EEC号及第90/394/EEC号指令[有关保护

工人在工作中免于受到暴露于致癌物风险的危害(1)],可能超过了对活性物质及/或植物保护产品相关毒性成分规定的限制值;

当没有合适的计算公式,或没有适当的数据进行第7.2.1.1.点规定的预测时,可以汇报实际暴露数据。当皮肤暴露为最重要的暴露途径时,皮肤吸收试验或次烈性皮肤试验的结果可能有助于提供试验选择的数据。以优化第7.2.1.1点规定的预测数据,

 

试验条件

考虑到拟定的使用条件,必须在实际暴露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7.2.2. 旁观者暴露

在使用植物保护产品过程中,旁观者也能暴露。必须汇报足够的信息和数据,以便为

选择适当的使用条件提供依据,包括将旁观者限制在处理区域和隔离距离以外。

 

预测目的

利用现有的适当计算公式,进行一项预测,以便对在建议的使用条下旁观者可能的暴露进行评估。

 

要求条件

必须完成旁观者暴露的预测。

 

预测条件

应对每种使用方法和进行预测。应假设旁观者未使用任何人员保护设备来进行预测。

当预测显示不安因素时,则可要求进行旁观者暴露测试。

 

7.2.3.工人的暴露

当进入产品处理田地或场所或处理有残留物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时,使用植物保护产品

的工人可能暴露。必须汇报足够的信息和数据,以便为选择适当的使用条件提供依据

包括等候及恢复进入期。

 

7.2.3.1.工人暴露的预测。

预测目的

利用现有的适当计算公式,进行一项预测,以便对在建议的使用条下工人可能的暴露进行评估。

 

要求条件

必须完成工人暴露的预测。



预测条件  

必须每组及执行每项任务的工人进行预测。首先,要利用有关假设工人未使用任何人员保护设备的暴露数据进行预测。适当时,假设工人使用了保护性,及触手可及的实用保护设备做第二次预测。适当时,可使用在拟定使用条件下根据排除残留物数量产生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预测。

 

7.2.3.2.工人暴露的测试

试验目的

试验将为工人在拟定使用条件下可能暴露的情况进行评估提供足够的数据。

 

要求条件

当风险评估表明超过健康限度值时,必须汇报有相暴露途径的实际暴露数据。

属于这种情况的例如有,当第7.2.3.1点规定的 工人暴露预测结果表明:

-        结合纳入附件I内的活性物质制定的许可操作人员暴露标准[AOEL]及/或

-        根据理事会1990年6月28日第80/1107/EEC号及第90/394/EEC号指令[有关保护

工人在工作中免于受到暴露于致癌物风险的危害(1)],可能超过了对活性物质及/或植物保护产品相关毒性成分规定的限制值;

 

当没有合适的计算公式,或没有适当的数据进行第7.2.3.1.点规定的预测时,可以汇报实际暴露数据。

 

当皮肤暴露为最重要的暴露途径时,皮肤吸收试验或次烈性皮肤试验的结果可能有助于提供试验选择的数据,以精确第7.2.3.1点规定的预测数据。

 

试验条件

考虑到拟定的使用条件,必须在实际暴露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7.3.皮肤吸收

试验目的

试验可以测试通过皮肤吸收活性物质及有关毒性化合物。

要求条件

当皮肤暴露是一个主要的暴露途径,且风险评估表明超过健康限度值时,必须进行测试。属于这种情况的例如有,当第7.2.1.1或7.2.1.2点规定的操作人员暴露预测或测试结果表明:

-        结合纳入附件I内的活性物质制定的许可操作人员暴露标准[AOEL]及/或

-        根据理事会1990年6月28日第80/1107/EEC号及第90/394/EEC号指令[有关保护

工人在工作中免于受到暴露于致癌物风险的危害(1)],可能超过了对活性物质及/或植物保护产品相关毒性成分规定的限制值。

 

试验条件

原则上必须汇报老鼠皮肤体内吸收试验的数据。如将使用该皮肤体内吸收试验数据的结果纳入风险评估报告内,并显示度分暴露时,可能有必要在老鼠及人类皮肤上进行体内吸收对比试验。

 

实验方针

应采用OECD指南第417条的相应部分。有必要考虑结合活性物质的皮肤吸收试验结果来确定试验计划。

 

7.4. 有关非活性物质的现有毒性数据

结合第67/548/EEC号指令及委员会1991年3月5日第91/155/EEC号指令[详细说明确定,在落实理事会第88/379/EEC号指令(2)第10条规定时,涉及的危险配制品特别信息系统的详细安排],每种配方[如能提供]必须提交一份通报和安全数据表。必须提交所有其它可提供的信息。' 

 

(1) OJ No L 196, 26. 7. 1990, p. 1.

(2) OJ No L 76, 22. 3. 1991, p. 35.

 

8119/1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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