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
议会总督阁下,经农业和食用农产品部长提议,根据植物保护法32段(1)和47段,取消颁布的植物检疫规定C.R.C.,第1273章和委员会1979年8月24日制定的紧急植物扩散规定的法令P.C.1979-2304;由所附的关于防止对植物有害的虫害的进口、出口和扩散的规定,和对虫害防治和根除,以及对植物和其他物品出具证书的规定所取代。
有关防止对植物有危害的虫害的进口、出口和扩散的法规
和对虫害防治、根除的规定,以及对植物和其他物品出具证书的规定
简称
1.这些法规可以被称为“植物保护法规”。
解释
2.在这些法规中:
法 就是植物保护法。
与一个物品有关的活动 指物品的生产、搬运、包装、标签、分发、销售、处置、装载、卸货、移动、使用、处理、保存、安全防护或储存,并包括在法6(1)小节中所指的一切活动。
署 就是依照《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第三节成立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感染 就是指一种有害生物存在于一物品内或上面、或某地方,或者是某物品和某地方明显接触了有害生物,以至能够有理由怀疑在某物品和某地方其内或其上存在有害生物。
调运证书 就是指依法(律)由检验官签署的一种文件,授权物品在加拿大境内或从加拿大到一外国目的地的调运。
许可证 就是指部长依据第32条第(1)款或第43条第(1)款签发进口一种物品的许可证。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 是指由部长按照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植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标准》(可能不时进行修订)进行的一种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其目的在于:
(a)确定某种东西是否是一种有害生物,可能被感染,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
(b)如可行,提出行动建议;
(i)阻止任何有害生物或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的物品引入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扩散,或者从加拿大传出,或
(ii)防治有害生物或根除有害生物或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的物品;
(c)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或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的物品是否对环境具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和
(d)使与加拿大植物群落相关的环境质量退化的程度降至最低。
检疫 在一段时间内对一种物品进行限制,包括为以下目的的限制:
(a)对一种物品进行观察、检验、测试或分析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生物、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或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的物品;或
(b)阻止有害生物或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的物品的扩散。
传送 包括电子传送和邮件传送。
第一部分 总 则
根除和阻止有害生物的扩散
3. 经过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以后,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某物是有害生物,某种物品或地方已经或可能被感染,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构成生物障碍的物品,在此情况下,部长确定有必要进行费用合理的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则检验官应当根据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授权,采取与根除或阻止有害生物扩散的目的相适应的一项或多项行动。
有害生物的装运
4.法(律)第5条的目的是,提交部长的可疑有害生物标本须经过处理、包装和装入容器,并以这种方式进行调运以防止可疑有害生物逃逸。
法(律)第6条第(1)款所指的活动
5.(1)就法(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而言,当涉及该款的某种物品是有害生物,是或可能被感染或者包含或可能包含对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一个人可以进行该款中所指的与该种物品有关的活动,条件是:
(a)部长或检验官确定这些活动是以科学研究、教育、处理、产业或展览为目的;
(b)依据第(2)款该人获得由部长或检验官签发的书面授权;
(c)物品以一种确保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没有在加拿大境内或从加拿大向外扩散的方式进行包装、运输、处理、处置和使用;
(d)物品依照第III部分的要求被转移;和
(e)如果要对该物品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处理,则物品所有者或该物品,或部分的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应当以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i)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会扩散,并且
(ii)销毁所有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或确保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不能存活。
(2)根据第(1)款(a)段,如果部长或检验官确定某人能够遵守第(1)款(c)、(d)和(e)段和授权书中规定的条件,并且采取一切防止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扩散的措施,则部长或检验官签署书面授权,允许进行法(律)第6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活动。
(3)第(2)款中所指的书面授权可以规定在进行法(律)第6条第(1)款中所指的活动时应遵守的条件,以防止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物品在加拿大境内或从加拿大向外扩散。
(4)任何获得第(2)款中所指的书面授权的人应当遵守授权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5)根据第21条,如果为了加拿大女王陛下的利益或代表加拿大女王陛下行动,并且符合下面条件,则不需要获得本法规第(1)款(b)段,或法(律)第6条第(2)款所指的书面授权:
(a)为了法(律)第1节所规定的目的,或为了与实施法(律)或任何根据法(律)制定的条例或命令有关的目的;或
(b)执行任何其他法律而进行物品的移动。
封识
6.(1)检验官或根据检验官授权的治安官可以将封识粘贴于交通工具或任何其他物品上。
(2)每个封识须带有编号和“CANADA— C.F.I.A/A.C.I.A.”标志。
(3)除了检验官或由检验官书面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应持有标注了第(2)款中所述的封识,或不应持有、保管或处置相关标识的复制品。
7.(1)除了检验官和依照第(2)款由检验官授权外,任何人不能消除、破坏、篡改或改变封识。
(2)如果检验官无法消除或破坏一个封识,任何检验官可书面授权任何人代表检验官进行。
(3)粘贴有封识的交通工具或任何其他物品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应当确保,除非根据本条而为,标识不被消除、破坏、篡改或改变。
文件
8.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根据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签发的文件用于该文件所签发目的之外的事情。
9.(1)如果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条例或命令中所指的文件是伪造或不正当获得的,任何人不得占有、保管或处置或使用这种文件。
(2)任何文件如果不是依照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签发的,并且该文件与依照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签发的文件相似,以至于可能被误认时,则任何人不得占有、保管或处置或使用这种文件。
10.(1)依照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需要向部长或检验官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电子形式提供。
(2)当第(1)款中所指的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供时,文件的原始书面件须在以电子形式提供后的一个合理时期内提供给部长或检验官。
隔离检疫
11.(1)当部长或检验官有理由认为某种物品是有害生物或需要一段时间确定某种物品是否是有害生物、是或可能被有害生物感染、或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任何检验官可以要求对该物品进行隔离检疫。
(2)当检验官对某种物品进行隔离检疫时,任何检验官可以书面指定检疫期和为了检测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防止或控制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扩散的目的而要求提供必需的条件。
12.(1)当某种物品被隔离检疫时,
(a)除非在许可证中说明该物品被隔离检疫,否则检验官应当给该物品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发出或亲自递送一份隔离检疫通知;并且
(b)任何检验官可以在该物品或其容器上贴上隔离检疫标签。
(2)如果贴有隔离检疫标签,标签上须标注与隔离检疫通知书上同样的隔离检疫编码,或如果在许可证中说明该物品已被隔离检疫,则隔离检疫标签上应标注许可证编码。
13.(1)除了检验官和根据第(2)款由检验官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
(a)改变、损坏或擦掉隔离检疫通知书或隔离检疫标签上的任何信息;或
(b)消除隔离检疫标签。
(2)如果检验官不能消除隔离检疫标签,任何检验官可以书面授权一个人代理检验官进行。
14.(1)按照第(2)款,当检验官已对某物品进行隔离检疫,则除了根据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和在该款规定的时期内外,任何人不得进行与该物品有关的任何活动。
(2)如果是进行隔离检疫所必需的活动或对检疫不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任何检验官可以授权进行第(1)款中所指的与检疫物相关的活动。
15.(1)当检验官确定以下事实时,检验官应当解除某物或其部分的隔离检疫:
(a)该物或其部分不是有害生物,或不被或不可能被感染;
(b)该物或其部分不形成或不可能形成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
(c)有害生物已被从该物或其部分根除;或
(d)该物或其部分不再形成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
(2)当检验官解除某物或其部分的隔离检疫后,须将解除隔离检疫的通知发送或亲自送达至该物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
物品或场所的调查
16.(1)根据法(律)第(26)条,检验官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任何场所,对该场所或在该场所的任何物品进行调查,以检测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以及确定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区域。
(2)根据检验官或任何其他人进行调查的结果,部长或检验官有理由认为已检测到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区域已被确定时,
(a)部长或任何检验官可以通过公众可利用的地图或平面图为参考描述该区域,或以任意农场、县、地区、市、省或任何它们的部分为参考描述该区域;并且
(b)部长应当采取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行的所需步骤,将一切有关该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以及该区域的信息通告可能受该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影响的人。
检疫物或场所的处理
17.(1)部长或检验官有理由认为某物是有害生物,或某物或场所可能被感染,或是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任何检验官可以为了根除或阻止有害生物或生物障碍的扩散,决定对该物或场所进行处理,并确定处理方式。
(2)据第(1)款,当检验官决定对某物或场所须处理时,任何检验官可以
(a)处理或使其被处理;或
(b)物或场所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处理该物或场所或要求他们接受处理。
(3)根据第(2)款(b)段所做的要求须通过一份书面通知以发送或送达的方式告知拥有者或其他人。通知可以指定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或完成处理的日期。
(4)收到第(3)款中所指通知的拥有者或其他人须确保
(a)根据通知和由检验官发出的有关该物或场所处理和处理方法的指示执行处理;并且
(b)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被根除;有害生物或生物障碍的扩散被阻止。
扣留、没收、处罚或隔离检疫的货物或场所的处理
18.(1)根据法(律)第27,33或35条,扣留、没收货物后或根据本法规对货物实施隔离检疫时,检验官可以要求货物或货物所在场所、货物被扣留、没收或隔离检疫所在场所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处置人对该货物或场所进行处理或接受处理。
(2)当根据第(1)款,检验官要求对货物或场所进行处理时,适用第17条(3)和(4)款的规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对干扰处理的人或物的排除
19.当根据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一切法规或命令进行处理时,如果处于任何场所的人或物妨碍了处理的进行或处理可能会给该人或物造成不良影响时,检验官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从该地排除该人或物,并且货主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应当立即执行。
场所的禁止或限制使用
20.(1)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某场所被感染或怀疑被感染、或含有或怀疑含有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任何检验官可以禁止或限制该场所的使用。
(2)根据第(1)款实施的禁止或限制应当通过一份书面通知以发送或送达的方式告知该场所的使用者或拥有者,或当检验官经过适当的努力不能找到使用者或拥有者时,则在将通知张贴于该场所。
(3)根据第(1)款实施的禁止或限制应当在通知传达或张贴后立即生效,并且在通知指定的期间持续有效,或当没有指定期限时,应长期有效。
(4)任何人应遵守根据第(1)款做出的禁止或限制。
禁止或限制活动
21.(1)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某物是有害生物、或某物或地方是或可能被感染或者包含或可能包含对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任何检验官为了监测、根除或阻止有害生物或生物障碍的扩散,可以
(a)不限期或在指定期间,禁止或限制与该物有关的一切活动;并且
(b)指定有关禁止或限制的条件。
(2)第(1)款中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应当通过一份书面通知以发送或送达的方式传达给该场所的使用者或拥有者,或当检验官经过适当的努力不能找到使用者或拥有者时,将通知张贴在该场所。
(3)根据第(1)款实施的禁止或限制应当在通知传达或张贴后立即生效,并且须在通知指定的期间持续有效,或当没有确定的期限时,为长期有效。
(4)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根据第(1)款做出的禁止或限制。
控制人员或货物的移动
22.根据法(律)第13条第(1)款或第15条第(3)款(d)段,当部长或检验官已经声明一场所被感染,并已经禁止或限制人员或货物进出该场所或在该场所内移动,除非经检验官授权,以及根据法(律)第15条第(3)款(d)段做出命令时,除非遵守命令中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任何人不得,
(a)进入或离开该场所,或在该场所内移动;或
(b)移动任何物品。
23. 为了执行22条的规定,检验官或执行检验官要求的治安官员可以:
(a)控制任何人在已经宣布被感染场所内移动或进入或离开该场所;或
(b)根据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规定,发布书面通知,以指导将物品移动到指定地点。
没收和扣留
24.(1)当检验官根据法(律)第27条没收和扣留任何物品时,
(a)检验官须以发送或送达的方式向货主递送扣留通知书;并且
(b)任何检验官可以在该货物或其容器上粘贴标签。
(2)如果有扣留标签,标签上须标注与扣留通知书上同样的编码。
25.(1)除非根据第(2)或(3)款由检验官授权,除检验官外,任何人不得:
(a)改变、损坏或擦掉扣留通知书或扣留标签上的任何信息;
(b)移去扣留标签;或
(c)进行与被扣留货物相关的任何活动。
(2)当检验官无法移去扣留标签时,任何检验官可以书面授权一个人代替检验官进行。
(3)当为了监测、根除或阻止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的扩散而必须采取活动时,检验官可以授权进行第(1)款(c)段中规定的活动。
26.(1)根据法(律)第32条第(1)款,当不需要在扣留货物或任何从被销毁的货物上所得的收益时,检验官须解除扣留货物或收益,并以发送或送达的方式将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货主。
(2)根据法(律)第32条第(1)款(b)段的规定,扣留期为3年。
(a)以便检验官为查明是否在货物中存在或怀疑在货物中存在病毒、类病毒、支原体、类支原体生物、类立克次体生物、细菌或真菌时;
(b)以防发生欺骗或怀疑发生欺骗行为;或
(c)以便对通过生物技术培育、发酵、培养、生产或改变的货物进行鉴定、检验或分析,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3条第(1)款对生物技术进行了定义。
销毁
27.(1)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某物是有害生物、或可能被感染或可能形成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时,任何检验官可以要求货主或货物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对其销毁。
(2)应当将第(1)款的要求通过一份书面通知书,以发送或人为送达的方式告知货主或其他人,通知书应指定销毁方法;指定销毁的地点和完成的日期。
(3)根据第(1)款,当检验官要求销毁货物,任何检验官也可以要求货主或货物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处理该货物放置、容纳、储存、扣留或检疫的任何场所,或接受处理。
(4)当根据第(3)款,检验官要求对场所或货物进行处理时,第17条第(3)和(4)款的规定也适用,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5)根据第(1)款,当检验官要求销毁货物时,没有检验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其他活动。
第二部分 信 息
解释
28.在该部分中,外国植物卫生证书指由货物原产地国家的政府签发的文件,证明该货物植物卫生状态,并
(a)包含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大会1979年11月第12次会议通过的《国际植物保护协议》附录中的植物卫生证书范本所要求的信息,这一范本会不时修订;
(b)在货物装运到加拿大前14天之内签发的;并且
(c)由原产地国家政府授权的官员签发。
外国的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指由货物转口的外国政府签发的文件,表示货物符合加拿大植物检疫进口要求,和
(a)包含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大会1979年11月第12次会议通过的《国际植物保护协议》附录中的转口植物卫生证书范本要求的信息,这一范本会不时修订;
(b)在货物装运到加拿大前14天之内签发的;并且
(c)由转口国的政府授权的官员签发的。
进口要求
29.(1)根据第(2)至(5)款和第38至44条中规定的条件,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有害生物、感染或可能感染、包含或可能包含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的物品进口到加拿大,除非该人已获得并向检验官提供了有效的许可证号码和有效的外国植物卫生证书或外国的转口植物卫生证书。
(2)根据第(3)和(4)款,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也可以进口第(1)款中所指的货物,条件是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基础上,当部长确定:
(a)该货物不是有害生物、未感染或未怀疑感染、或不含有或不可能含有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并且该货物原产地是检疫署出版的《加拿大管制有害生物名录》(其随时进行修订)所列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或
(b)当货物是有害生物、感染或怀疑感染、含有或可能含有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该货物已经在原产国或原产地被处理过、或经过重新装船排除了一切有害生物或生物障碍,或所有有害生物或生物障碍不能成活。
(3)当无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原产于在第(2)款(a)段所指的地区时,进口人须向检验官提供证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件。
(4)根据第(2)款(b)段,当不需要许可证的货物进口前,需向部长或检验官证明该货物经处理已经
(a)根除所有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
(b)使所有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能成活。
(5)当第(4)款中所指的进口人不能证明货物进口前的处理达到该节所规定的结果时,则须遵照第(1)款的规定。
(6)任何第(2)款中规定的货物,在包装、移动、搬运、控制和使用时,应当以确保货物不感染有害生物、或成为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
(7)当部长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货物不是有害生物、没有感染或未怀疑被感染、或不含有或不可能含有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时,可以在没有外国植物卫生证书或外国的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情况下进口第(1)款中所指的货物。
许可证申请
30.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某人可申请许可证:
(a)根据移民法第2条第(1)款中的定义,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b)根据加拿大法律授权可以在加拿大居留6个月或更长时间,且将有对进口货物占有、保管或处置权的人;或
(c)对于一个在加拿大有营业场所的公司,则申请人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该公司的代理人或职员。
31.(1)根据第(2)款,许可申请须以书面方式,有申请者签名和日期,并且包含以下信息:
(a)申请者的姓名、完整地址和电话号码;
(b)如果进口货物货主不是(a)段的申请者、进口货物货主的姓名、完整地址和电话号码;
(c)出口者的姓名和完整地址;
(d)货物的描述以及货物的俗名和学名;
(e)货物的数量;
(f)进口该货物到加拿大的目的;
(g)进境口岸和在加拿大货物的最终放置位置;
(h)货物的运输方式;
(i)该货物繁殖或生产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发运到加拿大经由的国家和口岸;
(j)如果通过邮件发送或快递服务,包装的编码;和
(k)部长可以要求提供与该货物一切活动相关的一切其他信息,或关于在货物运输时采取的阻止一切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的扩散的预防措施的信息。
(2)当部长确定在评估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被引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的扩散风险是不需要第(1)条(c),(e),(g),(h)和(k)款中规定的信息时,许可证申请不必包含这些信息。
(3)应部长要求,许可证申请人须在发给许可证前向部长提供,
(a)为检验的目的,免费向总督提供进口货物的样品;以及
(b)表明申请人具有足够的检验设备和具备必要时对货物实施检疫的设备。
(4)第3款(a)段中所指的样品可以由部长保留。
(5)如果许可证申请包含任何虚假或误导信息,部长应当拒绝发给许可证。
(6)申请人的申请书包含虚假或误导信息而获得许可证的,该许可证从其签发之日起失效。
许可证
32.(1)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基础上,如果有足够理由认为,一种货物的进口将导致或可能会导致将有害生物、感染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的物质、或含有或可能含有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物质引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扩散时,并且能够确定实现对该货物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引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扩散,则部长应当发给许可证。
(2)当部长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为基础,有足够理由认为不符合第(1)款规定的要求时,应当拒绝颁发许可证。
33.许可证须按部长确定的格式签发,且应规定
(a)在何种条件下,进口货物准许进入加拿大以及进入加拿大后,约束该货物以阻止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引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扩散的条件;
(b)许可证的到期日;以及
(c)其他为确定该货物所必需的信息。
34.(1)持有许可证进口货物须服从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2)当部长确定有必要阻止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引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扩散时,部长须通过增加、除去或修改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或以任何形式修改许可证。
(3)当部长确定申请人没有遵照下列规定时,部长可以废除已颁发的许可证或拒绝颁发其他任何许可证:
(a)在许可证中宣布的任何条件;
(b)法(律)规定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
(c)由部长根据法(律)第15条第(3)款发布的任何命令。
(4)当部长有足够理由认为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废除已颁发的许可证或拒绝颁发许可证:
(a)货物原产国或原产地,或货物转口国或转口地有有害生物流行时;或
(b)申请人没有遵照:
(i)在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
(ii)法(律)的任何规定或在法(律)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
(iii)由部长根据法(律)第15第(3)款发布的命令。
(5)如果外国出口商将有害生物、感染有害生物的物品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违反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将货物输往加拿大,部长可以废除颁发给任何人从该外国出口商或从原产国(地)或转口国(地)进口货物的许可证,或拒绝向任何人颁发这样的许可证,直至
(a)装运货物或将被装运的货物不再是有害生物、感染有害生物的物品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
(b)原产国或原产地或转口地的植物检疫当局已经向部长排除了感染的原因或起源与该进口有关;并且
(c)(b)段所指外国出口者或植物检疫当局已书面保证遵守法(律)或在法(律)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规定。
35.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但应受第34条规定的约束。
36. 领取许可证人应当:
(1)许可证中包含一份记录,记录与该货物活动有关的信息,如有要求,领取许可证人应提供记录,供检验官检查或复制;并且
(2)在许可证规定的时期内保留(a)段中所指的记录。
37. 当部长或检验官确定领取许可证人没有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或货物的转口国有有害生物流行时,任何检验官可以扣留或禁止有关领取许可证的货物进入加拿大,或可以命令销毁该货物。
处理
38. 任何人不得将有害生物、感染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的货物、包含或可能包含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的货物进口到加拿大,除非该货物经过以下处理。
(1)在原产地已实施了除去所有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导致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能成活的处理;或
(2)依据许可证指定的地方和规定的方法或由检验官根据17节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申报
39.有害生物、感染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的货物、包含或可能包含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的货物进口到加拿大时,任何人须在第40条第(1)款规定的入境地向检验官或海关官员申报。
入境口岸
40.(1)在下列地方设置的加拿大海关和检验检疫署办公室对货物进行检验和准许货物进入加拿大的入境口岸:
(a)在安大略,
(i)布兰姆屯(Brampton)
(ii)康沃尔(Cornwall)
(iii)伊利湖边界(Fort Erie)
(iv)弗朗西斯边界(Fort Frances)
(v)汉密尔顿(Hamilton)
(vi)兰丝唐呢(Lansdowne)
(vii)伦敦(London)
(viii)尼亚加拉瀑布(Niagara Falls)
(ix)渥太华(包括麦克唐纳-卡狄尔国际机场)[Ottawa(including Macdonald Cartier International Airport)]
(x)普雷斯科特(Prescott)
(xi)雷利河(Rainy River)
(xii)萨利亚(Sarnia)
(xiii)圣玛丽瀑布(Sault Ste. Marie)
(xiv)商德湾(鸽子河)[Thunder Bay(Pigeon River)]
(xv)多伦多(前街,萨法伦丝国际码头仓库,中部大陆车检场,莱斯特.B.佩尔森国际机场和萨法伦丝车检场)[Toronto(Front Street,Interport Suffarence Warehouse,Midcontinent Truck Terminal,Lester B. 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Suffarence Truck Terminal)]
(xvi)韦兰德(Welland),和
(xvii)温沙(大使桥和底特律/温沙隧道)[Windsor(Ambassador Bridge and Detroit/Windsor Tunnel)]
(b)在魁北克(Quebec),
(i)阿姆斯特朗(Armstrong)
(ii)亨廷顿(Huntingdon)
(iii)拉科尔,第15通道(Lacolle,route 15)
(iv)蒙特利尔(Place d'Youville,多瓦尔国际机场,米拉贝尔国际机场和CAN PAC国际飞行服务中心)[Montreal(Place d'Youville,Dorval International Airport,Mirabel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CAN PAC International Freight Services)]
(v)魁北克市(Quebec City)
(vi)罗克岛,第55通道(Rock Island,route 55)和
(vii)圣-阿曼德-菲利普斯堡(Saint-Armand-Philipsburg)
(c)在洛瓦斯科堤亚(in Nova Scotia),
(i)哈里法克斯(拉斯顿大厦和哈里法克斯国际机场)[Halifax(Ralston Building and Halifax International Airport)]
(ii)悉尼(Sydney),和
(iii)亚毛斯(Yarmouth)
(d)在新布伦斯威克(in New Brunswick),
(i)贝塞德(Bayside)
(ii)埃德蒙得斯顿(Edmundston)
(iii)蒙克顿(Moncton)
(iv)圣约翰(Saint John)
(v)圣斯蒂凡(St. Stephen),和
(vi)伍德斯托克(Woodstock)
(e)在曼尼托巴(in Manitoba),
(i)博依法恩(Boissevain)
(ii)埃默森(Emerson)
(iii)格利那(Gretna),和
(iv)怀恩佩格(主街和怀恩佩格国际机场)[Winnipeg(Main Street and Winnipeg International Airport)]
(f)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in British Columbia),
(i)亨廷顿(Huntingdon)
(ii)金斯盖特(Kingsgate)
(iii)奥索尤斯(Osoyoos)
(iv)太平洋公路(15号公路)[Pacific Highway(Highway 15)]
(v)西德尼(包括维多利亚机场)[Sidney(including Victoria Airport)]
(vi)温哥华(海关商业运作、国际海运运作温哥华国际机场)[Vancouver(Customs Commercial Operations,International Marine Operations and Vancouver International Airport)]和
(vii)维多利亚(Victoria)
(g)在爱德华王子岛,夏洛特镇(in Prince Edward Island,Charlottetown),
(h)在沙斯卡切万(in Saskatchewan)
(i)蒙切(Monchy)
(ii)北入口(North Portal)
(iii)雷吉那(Regina)
(iv)雷格威(Regway),和
(v)沙斯卡通(Saskatoon)
(i)在阿尔贝塔(in Alberta)
(i)卡尔加利(卡尔加利国际机场和哈利.海斯大厦)[Calgary(Calgary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Harry Hays Building)]
(ii)库次(Coutts),和
(iii)埃德蒙顿(包括埃德蒙顿国际机场)[Edmonton(including Edmonton International Airport)],和
(j)在纽芬兰(in Newfoundland)
(i)康纳布鲁克(Corner Brook)
(ii)甘德(包括甘德国际机场)[Gander(including Gander International Airport)],和
(iii)圣约翰(包括圣约翰机场)[St. John's(including St. John's Airport)]。
(1)货物应在部长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提交到第(1)款所列的入境口岸。
(2)为了检验货物,检验官或海关官员可以书面指令将任何进入加拿大的货物运到另外一个入境口岸或加拿大境内的某地方。
(3)根据第(3)款,当检验官或海关官员已经指令将某货物运到另外一个入境口岸或加拿大境内的地方时,任何人不得:
(a)将该货物转移到指令规定地点之外的任何地方;或
(b)除非经过检验官或海关官员的授权,打开任何交通工具或打开货物的包装。
包装和标签
41.(1)当任何有害生物、感染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的货物、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货物进入加拿大时,其容器或相随的单证须标注符号,以便明确该货物的进口人、外国出口者、货物,以及许可证编码(如有)。
(2)当有关货物的许可证已经颁发,并且该货物通过邮件或快递进入加拿大,
(a)该货物的容器须带有由部长确定的格式制作的标签或标志;
(b)当(a)段所指的标签或标志带有地址时,除标注在标签或标志上的地址外,容器上不得标记任何地址;并且
(c)标签或标志须粘贴于容器外的显著地方。
(3)除检验官及根据第(4)款由检验官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移去、损坏或改变第(2)款中所指的标签或标志。
(4)当检验官无法移去标签或标志时,任何检验官可以书面授权一个人代理检验官进行。
(5)第(1)或(2)款中规定的一切货物须包装在容器内,以便防止该货物感染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扩散。
禁止
42.(1)根据货物的类型、产地、繁殖地或装运地已知感染或怀疑感染,部长或检验官确定货物为下列情况时,可以禁止货物进入加拿大:
(a)货物是一种有害生物;
(b)货物感染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且未能被处理到必要的程度以确保货物不是有害生物或不感染有害生物,或不再是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
(c)货物在原产国没有获得外国植物卫生证书或在转口国没有获得外国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
(d)如果不如此,或可能将一种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引入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扩散。
(2)任何人不得进口部长或检验官在书面文件或许可证上禁止进入加拿大的货物。
为特殊目的引入货物
43.(1)尽管第38和42条有规定,部长应当为任何有害生物、感染有害生物的物质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或不符合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要求的货物颁发许可证,条件是部长确定:
(a)进口货物用于科学研究、教育、处置、工业或展览;并且
(b)申请人一定会执行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并且将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阻止一切有害生物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障碍的扩散。
(2)第(1)款所指中的货物应当以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被引入或在加拿大境内扩散的方法进行包装、运输、处理、控制和使用。
(3)销毁第(1)款中所指的货物或任何该货物的残余或部分时,该货物或货物残余或部分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应当以下列方法对其销毁:
(a)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扩散;
(b)销毁所有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能成活。
(4)任何人不得进口第(1)款中所指的货物,除非:
(a)该人已遵照第30条和31条、第34条第(1)款、第36、39和40条的要求;
(b)如果部长要求,在颁发许可证前,申请人已书面说明并且一定会遵照部长在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条件;
(c)该货物允许进入许可证中规定的加拿大某地及运至许可证中规定的加拿大某地;
(d)以许可证中规定的方法处理该货物;
(e)该货物根据第41条进行包装和标识;并且
(f)在对该货物进行许可证允许的活动及将该货物从加拿大境内的原始目的地调运至别处之前,该货物的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根据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取得了书面许可。
禁止在途中货物或交通工具进入加拿大。
44.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货物或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况时,任何检验官可以禁止该货物或交通工具进入加拿大或进入《加拿大海岸使用法》中定义的海岸地区:
(a)是有害生物或感染有害生物,或怀疑感染有害生物;
(b)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
(c)进入加拿大会违反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规定。
第三部分 货物的移动
移动证书
45.(1)移动证书可以包含部长或检验官确定为阻止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扩散而必需的条件,并可以指定有效期。
(2)如果法(律)或任何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要求某物应当具备移动证书,或如果部长或检验官根据法(律)或任何法(律)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授权要求某物应当具备移动证书,则任何人不得移动该货物,除非该人
(a)获得了移动证书;和
(b)服从在移动证书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3)根据第(2)款的规定应该取得移动证书的货物,除非在有关货物移动前移动证书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已经得到遵守,任何人不得移动该货物。
46.(1)除了检验官外,任何人不得改变、损坏或擦掉移动证书上的一切信息或声明。
(2)移动证书在以下情况下是无效的:
(a)不服从第45条第(2)款(b)段中规定的任何条件,或不服从法(律)或任何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任何规定;或
(b)除检验官外的人已经改变或损坏了移动证书,或擦掉了移动证书上的任何信息。
(3)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货物替换与所颁发移动证书有关的货物。
移动的书面授权
47.就法(律)第6条第(2)款而言,该节中所指的书面授权可以移动证书的形式出具。
识别
48.(1)任何已颁发移动证书的货物须带有标签或标识,或附一份发票,清晰地标明该货物、该货物的原产地和其最终目的地。
(2)任何标识、标签或第(1)款中所指的发票也须说明收件人和发货人的姓名及完整地址。
包装和运输
49.已颁发移动证书的任何货物须以能够防止该货物被有害生物感染或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感染,或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的方式包装、装载或移动。
禁止
50.(1)根据第54条,如果货物属下列情况,任何人不得将表格I第I栏所列的任何货物从第II栏所列加拿大的地方移动到第III栏所列加拿大的地方:
(a)是第IV栏名录中的一种有害生物;
(b)被或可能被第IV栏所列名录的一种有害生物感染;或
(c)是或可能是第IV栏所列名录的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
(2)根据第54条,任何人不得在表II指定区域内或外移动列于表I第IV栏名录的任何有害生物。
(3)根据第54条,任何人不得在表II第II栏所列指定的区域内或外移动在表II第V栏所列名录的任何有害生物。
条件
51.关于表II中每项条目,当列于第I栏的货物要被从第II栏所列的加拿大某地运输到第III栏所列的加拿大某地,且如果该货物
(a)是第V栏条目所列名录的一种有害生物;
(b)被或可能被第V栏条目所列的一种有害生物感染;或
(c)是或可能是第V栏条目所列的一种有害生物的防治的生物障碍,则除非满足第IV栏规定的要求,任何人不得移动该货物。
52.(1)为执行第51条规定的目的,检验官可以检查任何将在加拿大境内移动的表II中所列的货物,以确保该货物满足在表II中指定的所有条件、处理或其他要求,并且遵守法(律)和所有依法(律)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命令的要求。
具有特殊目的的货物移动
54.(1)当部长或检验官确定下列情况时,任何检验官可以为根据第50条禁止移动或不符合法(律)或任何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要求的任何货物颁发移动证书:
(a)该货物移动的目的是用于科学研究、教育、加工、工业的或展览的目的;并且
(b)持证人能够并且一定会遵守该移动证书中规定的条件;并且将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以防止一切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扩散。
(2)第(1)款中规定的货物须以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在加拿大境内扩散的方法进行包装、运输、搬运、控制和使用。
(3)如果销毁第(1)款中所指的货物、任何其残余或部分,货物或其部分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处置人须以下列方法对货物进行销毁:
(a)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扩散;并且
(b)消灭一切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或确保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不能成活。
(4)任何人不得移动第(1)款中所指的货物,除非
(a)该人已遵照第45条第(2)款(b)段以及第48和49条的要求;
(b)在移动证书颁发前,应部长或检验官要求,该人书面表明能够并且一定会服从部长或检验官已经说明的并将在移动证书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c)该货物移动至移动证书中指定的加拿大境内的地点;并且
(d)该货物以移动证书中指定的方法处理。
第四部分 出 口
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和其他文件
55.(1)在该部分中,
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是指由检验官签发的一个文件,证明从加拿大出口的所有货物的植物卫生状况,并
(a)包含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大会1979年11月第12次会议通过的《国际植物保护协议》附录中公布的植物卫生证书范本所要求的信息,该范本随时进行修订;并
(b)由检验官签署,并且加盖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官方印章。
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是指由检验官签发的一个文件,说明某货物符合进口国有关的植物检疫进口要求,并且附有来自原产国的原始植物卫生证书副本。并
(2)对于最终目的地国家的植物检疫当局要求提供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货物,除非检验官已出具相关文件,否则任何人不得从加拿大出口这种货物。
(3)只有当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出口货物符合进口国有关的植物检疫进口的法律要求时,才可签发货物最终目的地国家植物检疫当局要求的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一切其他文件。
(4)除了检验官或检验官书面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占有、保管或处置加拿大官方植物卫生证书印章或任何相关复制品。
(5)除了检验官外,任何人不得改变、损坏或擦掉根据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而签发的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所有其他文件中的任何信息或声明。
(6)除了检验官外的任何人如果改变、损坏或擦掉,根据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而签发的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所有其他文件中的任何信息或声明,则该文件无效。
(7)如果检验官根据法(律)或依法(律)制定的法规或命令为任何货物签发了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所有其他文件,则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货物替换这些货物。
一般规定
56.(1)为防止有害生物的扩散,任何人不得从加拿大出口《出口管制目录》表格第7000条中规定的货物或被该条中所列货物感染的任何货物,除非出口人已经获得《进出口许可法》第7条中规定的出口许可证。
(2)当出口人获得第(1)款中规定的出口许可证时,如果将货物直接运出加拿大,则不需要该货物的移动证书。
(3)任何货物如果已获得第(1)款中规定的出口许可证,应当以防止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从该货物扩散的方法进行包装、装载和移动。
57.除非货物符合进口国有关植物检疫进口的法律,任何人不得从加拿大出口或转口该货物。
交通工具和检验设备
58.(1)本条目中,“船”即一切货轮、货船或其他使用或设计被用于水中航行的运输工具。
(2)任何人不得往一艘船上装载或完成装载谷物和谷物产品的,除非
(a)在谷物或谷物产品装载前,检验官为了确定船在装载期间是否感染有害生物、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对船进行了检验并书面同意进行装载;或
(b)因为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该船没有感染有害生物、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检验官可以建议不必对该船实施检验以及该船不必获得许可。
(3)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接收谷物或谷物产品的船感染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任何检验官可以要求船主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
(a)处理或清扫该船;并且
(b)处理、移去或销毁在船上发现的任何物品。
59.检验官可以要求运输工具所有人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在任何时间中断谷物或谷物产品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或从运输工具卸载,以便检验在运输工具、谷物或谷物产品上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如果运输工具、谷物或谷物产品感染有害生物或怀疑感染有害生物,任何检验官可以要求运输工具所有人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
(a)处理或清扫该运输工具;并且
(b)处理、移去或销毁在运输工具、谷物或谷物产品上发现的任何物品。
60.(1)对于从加拿大出口的任何货物,如果外国植物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的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或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检验官可以在货物装运前和在装载期间的任何时候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
(2)当部长或检验官有足够理由认为第(1)款中规定的运输工具感染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有害生物、包含或可能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生物障碍时,任何检验官可以要求运输工具的拥有者或占有人、保管人或处置人
(a)处理或清扫该运输工具;并且
(b)处理、移去或销毁在运输工具上发现的任何物品。
(3)如果在所进行的与需要加拿大植物卫生证书、加拿大转口植物卫生证书、或任何其他植物检疫文件的物质有关的活动使用了设备或运输工具,则检验官可以对该设备或运输工具进行检验,并且任何检验官可以要求设备或运输工具的拥有者或对占有人、或处置人对其进行处理或清扫。
表I
[第50条第(1)和(2)款]
在加拿大境内禁止移动物品表
|
项目 |
第I栏
货 物 |
第II栏
来源地 |
第III栏
目的地 |
第IV栏
有害生物 |
|
1.(2) |
伏牛花(包括小檗属Berberis、Mahoberberisspp.和十大功劳属Mahoniaspp.)植物,除以下种和栽培品种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禾柄锈菌Puccinia graminis Pers. |
|
|
小檗属Berberisspp.(Berberis buxifolia、美国小檗B. candidula、B. chenaultii、B. darwinii、B. xgladwynensis、B. insignis、B. julianae、B. linearifolia、B. lologenesis、B. replicata、B. sargentiana、B. stenophylla、B. taliensis、B. verruculosa)和下列日本小檗Berberis thunbergii的栽培品种:Aurea Nana、‘Monomb’' Cherry Bomb、Concorde、‘Tara’ Emerald Carousel、‘Monlers’ Golden Nugget、‘Bailgreen’ Jade Carousel、Rose Glow、‘Gentry’ Royal Burgundy、Royal Cloak、‘Bailone’ Ruby Carousel和'Monry' Sunsation |
|
‘ |
|
|
|
Mahoberberis(M. aquicandidula、M. aquisargentia、M.miethkeana)和十大功劳属Mahonia spp.(Mahonia aquifolium、M. atropurpurea、阔叶十大功劳M. beale、M. compacta、M. dictyota、十大功劳M. fortunei、华南十大功劳M. japonica、长小叶十大功劳M. lomariifolia、M. nervosa、M. pinnata、M. piperiana、M. pumila、M.repens) |
|
|
|
|
2.(3) |
鼠李属Rhamnusspp.植物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禾冠柄锈菌Puc- cinia coronata Corda |
|
3.(4) |
蓝皮或紫皮品种的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植物,除Brigus、Blue Mac、A.C. Blue Pride和A.C. Domino品种外和所有被政府、教育机构或合作目的马铃薯品种 |
除纽芬兰外的加拿大任何地区 |
纽芬兰
|
内生集壶菌(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 trium endobioticum(Schilb.)Perc. |
|
4.(1) |
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 |
根据本条例第16条确定的任何虫疫地区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舞毒蛾Lymantria dispar(L.) |
表II
[第50条第(3)款和第51和52条]
在加拿大境内限制移动物品表
|
项目 |
第I栏
货 物 |
第II栏
原产地 |
第III栏
目的地 |
第IV栏
要求 |
第V栏
有害生物 |
|
1.(16) |
紫花苜蓿Medicago sativa干草和茎秆 |
根据本法规第16条,任何确定被有害生物感染的地区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根除有害生物的一切处理 |
大苜蓿耳象
Otiorhynchus ligustici(L.) |
|
2.(2) |
杏仁Prunus spp.植物 |
根据本法规第16条,任何确定被有害生物感染的地区 |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
|
梨小食心虫
Grapholitha molesta(Busck) |
|
(续) |
|
项目 |
第I栏
货 物 |
第II栏
原产地 |
第III栏
目的地 |
第IV栏
要求 |
第V栏
有害生物 |
|
3.(33) |
苹果Malus spp.植物,带有土壤和果实 |
根据本法规第16条,任何确定被有害生物感染的地区 |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
移动证书 |
苹果实蝇
Rhagoletis pomonella(Walsh) |
|
4.(35) |
苹果Malusspp.植物,不带果实和种子 |
根据本法规第16条,任何确定被有害生物感染的地区 |
加拿大其他任何地区 |
移动证书 |
苹巢蛾(拟)
Yponomeuta malinellusZeller |
|
5.(34) |
苹果Malusspp.植物,不带果实和种子 |
根据本法规第16条,任何确定被有害生物感染的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