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部
根据《植物保护法》第28条第5款、第30条第6款、第31条第4款、第32条第4款、第35条第4款、第36条第4款、第37条第3款(官方公报第10/94和19/94号)制定本条例,农林部部长通过。
I 总 则
第1条
本条例对以下内容做出了规定,对进口、出口和重新装运过境的植物货物实施法定植物检疫检验的方法;进口、出口和运输植物货物的条件;需要进行植物检疫监测的繁殖材料种类;限制或禁止过境的植物种类;进口生长用的、需实施检疫监管的植物种类;进口植物的检疫监督条件;在口岸为保证植物检疫检验安全和质量的设施条件及运输条件:货物到达时的报检要求,即进口和重新装运后过境的法定植物检验检疫及签发证书的要求;出口和转口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格式;进口和过境时按要求进行处理的条件(清毒和杀虫),和对进口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检验的方法。
第2条
1.在本条例中,植物和植物产品指以下货物(在下文中统一简称为植物):
(1)活的植物;种子(植物学意义的),不包括非种用种子;繁殖材料(插条,接穗,砧木,分枝,芽,果实,观赏用植物,嫁接植物,幼苗,匍匐茎,根,块茎,球茎,鳞茎,根茎和植物其他可做繁殖用的部分);食用菌,组培植物等。
(2)非种植用的农作物和种子;完整的或经机器加工过的水果或干果(切过的,磨碎的,削皮的,压碎的,捣碎的,榨汁的和磨成粉状的);葡萄;蔬菜;谷类和豆类(玉米穗轴,玉米穗,豆荚,谷类);其他粒状的植物产品;工业用水果;草药;用作调味品的植物;用作香料的植物;森林花卉和野生植物;用做人类和动物营养或其他用途的果仁、其他谷类植物和种子,用于种植的除外。
(3)植物的部分,包括新鲜的和干的(切花,花冠,枝条(嫩枝),枝条及有叶或无叶的树干,用作调味品的植物、草药和用作香料的植物,烟草,芦苇及其相似植物,植物标本等)。
(4)供人类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面粉,珍珠大麦,各种粗磨粉和其他磨粉工业产品,食品工业产品(麦芽,麦片,未经烹煮的谷类、坚果、干果等混合制成的早餐食品等)。
(5)未归入本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用作牲畜饲料的植物原料(干草,稻草,玉米,豆荚,谷壳和油料植物粕,干椰子肉,含糖的甜菜粗粉,树葛粉,脱水牲畜草料,用作牲畜饲料的面粉,混合饲料,浓缩物,用作牲畜饲料的小面团,粒状的植物产品,雀粟,玉米片,麦片及其他植物进行工业加工和储藏的副产品)。
(6)棉麻植物的组织(脱籽的或未脱籽的)和加工后的废弃物。
(7)木材:各种木材(原木干,矿用木,隧道用木,制琴用的林木,上等圆木),薪材和造纸用木材,修剪过的、砍过的、锯过的木头(建筑物中的横梁,板,厚木板,板条,上等木材,镶木地板,柱的中楣,填充物,部件,木工板和其他),树皮,原软木,椴树(韧度纤维),木头废料和碎片,和本条第2款中未包括的林木和木材工业产品和副产品。
(8)植物性的包装材料:木质包装,刨木花,稻草,苔藓和树叶,灯心草包装等,运输时用来间隔和铺垫货物的木板。
(9)土壤(包括植物和植物部分沾带的土壤,用于土壤研究和其他研究的土壤样品),泥炭,肥料,堆肥,鸟粪和其他供植物生长用的基质。
2.如果本条第1款中的产品在加工过程中运用化学的、热处理的或其他加工方法可以消除有害生物的传播,则不是本条例所定义的植物,不需施行法定的植物检疫(如:烤咖啡、烤杏仁,烤阿月浑子和向日葵种子,经编织并经化学加工的植物组织,经蒸汽处理的镶木地板,微粒板,面板,经蒸汽处理的胶合板,经处理过的软木,经浸渍的木头,经加工的藤条,经消毒的基质等)。
第3条
对植物的法定植物检疫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植物随附单证的检查;
2.对运输工具的检查,飞机、邮车和运载集装箱和植物样品的运输工具除外;
3.对包装的检查;
4.对植物的检查;
5.检查所发现情况的记录。
第4条
1.证明进口或运输的植物卫生情况的随附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应使用英语、法语、德语或俄语,必须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格式打印。
2.当本条中第1款的植物检疫证书由非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员按照该国的法规签发时,如果符合本条例的要求,应予接受。
3.证书查验完成后,植物检疫证书应保存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档案室里,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证书保存3年以上,其他植物的证书保存2年以上。
4.当植物由非原产国进口或过境时,应附有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原产国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或真实的经证实的副本。
5.当用作工业加工的大批量植物(甜菜根、干草、稻草、纸浆原料等),从邻近国家或地区进口时,如果克罗地亚共和国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在生产国的田间或仓库已经实施了预检,并确定没有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险,所有一天内进口的多批货物可允许例外地只附一份植物检疫证书。
6. 本条第1、2、3款所指的植物检疫证书从签发之日起14天内有效。
第5条
克罗地亚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在将进口或过境的植物或植物保护产品随附文件上添加的签注应包括:出入境植物检疫站证明的资料,还有签注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日期、手签和印章。
第6条
1.进口商、代理人、中间商、承运人、邮递员、乘客、全体运输人员和海关应根据本条例第23条的规定,当即将进口或准备重新装运后过境的植物或植物保护产品到达时,向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报检。
2.已报检并实施检验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植物名单,进口植物保护产品名单,应该分别记录在进口、出口和过境案卷和进口植物保护产品案卷内。
3. 在植物上发现有害生物的情况应保存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证书档案内,不同货物分别建档,在同一货物上发现的不同种类有害生物的资料应包括货物资料在内的截获单、截获物的鉴定和分类证明等内容。
II 对植物和植物保护产品的法定植物检疫
第7条
为了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入并在克罗地亚传播,应禁止进口被列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内的活的植物有害生物。
第8条
1.对进口的植物进行检验的同时,应查验下列随附单证:
(1)植物检疫证书或符合植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植保法)第35条规定,同意货物进口的许可证;
(2)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经国家农业和林业部(以下简称农林部)批准的文件;
(3)随附的装运单,提单,装船单据,发票和别的单证;
2.查验本条第1款所述单证是为了达到以下目的:
(1)确认所到的植物货物与报检货物是否一致;
(2)判断所到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评估进口货物传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
第9条
1.审核实际到货植物的数量是否与植物检疫证书上所列的已经检查的数量相符,将随附单证的数据和在包装上、捆扎上的标记和实际到货植物相对照。
2.除了商标外,植物的种名、属名也必须在至少一份单证上注明,对于种子和繁殖材料,还须注明品种或杂交的亲本的学名。
第10条
1. 下列商品不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1)豆类、香料、茶叶、干药材和植物标本;
(2)干果和蔬菜,干或鲜蘑菇,绿色咖啡豆,未用过的植物性包装;
(3)原包装的泥炭;
(4)5千克以下的原销售包装以植物为原料的粮食工业产品(麦芽、麦片、大米、面粉);
(5)克罗地亚原产、出口后未卸货,又重返克罗地亚共和国的货物;
(6)用做消费的5千克以下的蔬菜和水果,植物的每一个种类(商品);
(7)切花和不用于销售的花环;
(8)食用菌;
(9)由合法机构为选种而引进新种,品种、品系和杂交种、或为了植物保护,或为了植物的收集做的准备,或为了维护基因材料库,或为了植物样品的交换等目的而进口的组织培养的植物。
(10)供水族馆的水生植物;
(11)仙人掌种子和不带土壤或栽培介质的仙人掌;
(12)未使用过的,完全去皮的锯过的木头(木工板,镶木地板,胶合板,面板、厚板和横梁等)
(13)进口数量和所用数量完全一致的植物样品(种植材料除外);
(14)附有原产地证明的原产于欧盟国家的100克以下原装蔬菜或花卉种子,3千克以下的鳞茎和块茎。
2.有关跨国界运输双边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可不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第11条
1. 除了一般的资料,对种子(标记用做种植或繁殖用的)和繁殖材料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该植物未受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该植物在生长季节受到原产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的监控。”本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于转口后进口的植物产品的附加声明应不但打印在该植物的原产国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正本上还应打印在被证明是真实的副本上。
3. 合法的团体为选种和引进新种、品系和杂交种,或用于植物保护目的,或为了收集植物标本,或为了维持基因材料库而进口的野生植物的种子样品,不需要提供本条第1款所述的附加声明。
4.对水果或藤本植物繁殖材料所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该植物的亲本植物已经获得认可的实验室检测,并且未发现检疫性病毒和支原体病。”
第12条
唐棣属Amelanchier spp.、木瓜属Chaenomeles spp.、山楂属Crataegus spp.、榅桲属Cydonia spp.、枇杷属Eriobotrya spp.、苹果属Malus spp.、欧楂属Mespilus spp.、火棘属Pyracanthaspp.、梨属Pyrusspp.、花楸属Sorbusspp.和红果树属Stranvaesia spp.的活植物及其相应部分(庄稼作物和种子除外)的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含附加声明:“该植物生长的土壤经原产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检验,两年内没有发生过梨火疫病菌,该片土地10公里以内的地方也未发生过该病菌。”
第13条
1.马铃薯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括以下附加声明:“该批马铃薯生长的土壤没有发生内生集壶菌(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该土壤经检测未发现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和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该批货物未被密执安棒杆菌环腐亚种(马铃薯环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茄科伯克氏菌Pseudomonas solanacearum,马铃薯病毒(非欧洲)Potato viruses(non-European),马铃薯纺锤形块茎类病毒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和其他马铃薯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
2.进口马铃薯种薯时,除了要有本条第1款的声明外,植物检疫证书还必须包含第11条第1款的声明。
第14条
1.来自不同产地的下列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茼蒿属Chrysanthemum spp.、石竹属Dianthus spp.和石头花属Gypsophila spp.类的切花;
(2)辣椒属Capsicum spp.、茼蒿属Chrysanthemum spp.、石竹属Dianthusspp.、扶郎花属Gerberaspp.、千里光属Senecio spp.的盆载植物;
(3)甜菜属Beta spp.、芸苔属Brassica spp.、莴苣属Lactuca spp.、菠菜属Spinaciaspp.和旱芹Apium graveolens带叶的蔬菜。
2. 以上植物如原产自奥地利、比利时、法国、马耳他、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必须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经出口国的官方植物保护机构检验员检验,未发现拉美豌豆斑潜蝇Liriomyza huidobrensis”。以上植物如原产自从南美、中美和北美国家,必须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经出口国的官方植物保护机构的检验员检查,当地未发生菊潜蝇Amauromyza maculosa和美洲斑潜蝇Liriomyza sativae.”
3.如属本条第1款所列植物的繁殖材料(种子除外),如原产自奥地利、比利时、法国、马耳他、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必须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该批植物来源于健康植物,在该植物生产地区未发生拉美豌豆斑潜蝇。在该批货物装运前的3个月生长期内,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至少每个月对植物实施一次检验。”
4. 如属以上植物的繁殖材料从南美、中美和北美国家进口,必须包含附加声明:“该植物来源于健康植物,那里未暴发过拉美豌豆斑潜蝇Liriomyza huidobrensis、菊潜蝇Amauromyza maculosa和美洲斑潜蝇Liriomyza sativae,在该批货物装运前的每3个月生长期内,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至少每个月对植物实施一次检验。”
第15条
到货的植物必须不带土壤,如果证实到货的植物中带有土壤,该批货物必须要有以下声明:“该土壤已经检验,未发现检疫性线虫和内生集壶菌。”
第16条
如果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不完整或和证书所示数量和实际到货数据不相符,未经确认的更改,缺少规定的附加声明、种子和繁殖材料的植物学名或原产地情况等),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决定禁止该批货物入境。
第17条
种子和繁殖材料应附用新包装。
第18条
1.当一批植物到达边境口岸,而没有必须附有的植物检疫证书时,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决定不经检验截留该批货物,并且在货运单、海关申报书或其他随附单证上作如下签注:“该批进口货物未附植物检疫证书,被截留。”
2.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要求把本条第1款所述货物退回给发货人,如果是邮寄物,应退还给邮寄人或销毁。
3. 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如发现该批进口的植物保护产品不符合植保法的规定,该批货物将被截留,并在随附单证上作如下签注:“该批进口货物被截留。”
4.当植物和植物保护产品已进口或在边境更换了包装,但没有报检,也未经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检验,到达目的地之后,不论是出入境植物检疫站还是植物保护检验站掌握了此批货物的情况,都应通知农林部,该批货物不经过农林部同意不能进行检验。
第19条
无论是需附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到达口岸,还是不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到达口岸,出入境植物检疫站都应对该批植物进行法定植物检疫。
第20条
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在克罗地亚境内对入境或过境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所运载的食用的或观赏用的植物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这些植物是限制或禁止进口的,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要求承运人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
第21条
1.为了保证对植物或植物保护产品进行植物检疫的安全性和检验质量,应保证以下条件:
(1)植物和植物保护产品必须符合海关规定,停放在口岸地区或在海关监管之下;
(2)运输工具必须打开,以便货物的每一部分都易接受检查;
(3)在口岸地区,必须配备化学处理装置或焚烧处理坑。
2.在铁路口岸,货物必须停放在专门检查站台或与检查站台平行的站台,或者在海关仓库附近的装运站台。要在站台上配备上锁的脱轨器以免机车移动,同时与高压电网断开连接。
3.在公路口岸,货物必须停在带有标记和顶棚的专供检验用装卸台旁,应保证有足够的空间。
4.对船运货物进行检验时,船只必须停泊在港口内,货物必须在船上,或者经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同意,货物可卸到设有操作台并光线充足的海关仓库里。
5.在江、河口岸,如果安全和交通条件许可,货物应在运输工具上检验,或者经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同意,货物可卸到设有检验操作台并光线充足的港口海关仓库。
6.空运、邮寄物应该在设有检验操作台并光线充足的海关仓库里检验。
7.旅客携带的植物应该在边境口岸检验或在设有检验操作台并光线充足的海关仓库里检验。
8.对集装箱货物的检验应包括在边境开始的工作(即查验单证),和在指定的集装箱场站的检验工作,在集装箱场站必须打开箱门实施检验。
9.进口商、承运人或搬运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有义务协助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检验运输工具和货物,协助打开运输工具和拆开货物包装,为检验提供必要的装备(在工作地点增加额外的照明工具等),搬运和运输供分析用的样品等。
10.在冬季或夏季进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植物或繁殖材料的检验时,进口商及其代表有义务维持适宜植物存活的环境条件并提供技术熟练的劳动力,还应负责拆开繁殖材料的包装,检验和重新包装。
第22条
对植物进行的法定检疫应该在白天,即出入境植物检疫站的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晚上在口岸现场进行检验的,必须报农林部特批。
第23条
1. 进口的或重新装运后过境的植物或植物保护产品应该在到货24小时内,于出入境植物检疫站的工作时间内报检,报检时应填写报检单,并出示所有随附单证。或经检验人员同意口头报检,并出示所有随附单证。需实施法定检疫的进口的或重新装运过境的植物的报检单见附录5,这也是本法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在双边口岸,到货的报检程序应遵循本条第1款的规定。货物检验的技术要求应根据两国政府谈判通过的双边协定确定。
第24条
1.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应该对引进的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针对不同情况,确定检验方案(包括应取多少作样品,样品的数量和体积,实验室检测手段,预防程序等)。
2.评估所需的科学数据和技术资料应包括:历史上的截获数据;如果在原产国进行过预检的预检资料;有关某些寄主植物上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原产地、原产国此种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的分布和发生情况;在法定检验中植物检疫证书的可靠性资料等。这些资料将用做对风险等级的评估。
3. 当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寄主从有该种有害生物的国家进口时,风险等级将增加。
4.当进口或转口的植物原产自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或者原产国的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在该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的配合下在生长季节或在仓储过程中对植物实施了检验,进口或转运风险将会减小。
第25条
1. 在本条例中,同一批植物的概念如下所述:
·铁路和公路运输:一节火车车厢,一辆运货汽车(带或不带拖车),一辆三轮运货车或一个集装箱;
·空运:同一装运合同所指的一组货机,一辆运货车或一个集装箱(可包括几个包装,箱子或麻袋);
·海运和河运:同一装运合同的同一种货物(商品),已作为同一批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涉及多个装运合同的从同一港口发货,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的同类货物;
·邮寄物运输:一个邮包;
·旅客携带:由一个乘客或一组运输员工携带。
2.一批货物可包含一种或多种货物。
第26条
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抽取样品,以供植物检疫检查,不需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怀疑该批货物已被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一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植物有害生物感染(隐性感染),该站将委托克罗地亚共和国农林部植物保护研究所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由进口商负担全部费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给承运人开具一个抽样单。
第27条
如果对种子和繁殖材料样品的实验室检测时间较长,而在口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可采取必要的预防程序,将货物调离到另一个设有出入境植物检疫站的有足够的仓储空间的海关监管区。
第28条
1. 经过法定植物检疫确认植物或包装被某种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传染,或者某种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植物害虫超过了允许的百分比,在进口时无有效方法进行除害处理,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禁止该批货物的进口,货物必须退回给发货人或销毁。同时,该站将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2.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决定将到货的植物退回给发货人或销毁时,该站将在随附单证里或海关的收据里作如下签注:“该批货物禁止进口。”“该货物被检出……。”注明所感染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植物有害生物。
3. 按照本条例,在进口或运输的水果上发现梨圆盾蚧Quadraspidiotus perniciosus(comst),将不认为是受感染。
第29条
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根据以下评估认为货物受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侵染或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植物有害生物超过了允许的百分比,但能成功地防治,该站将允许该批货物运输到最近的地方,实施处理:
1.该有害生物不包括在克罗地亚内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A)之内;
2. 进口商已挑选了一个合法机构或个人按照植保法第19条的要求实施了除虫、除害处理,并且实行了预防措施;
3.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决定在货物的运输途中实施预防措施(对运输工具进行除虫除害处理,在冷藏条件下运输等)。
第30条
1.当对到货的植物进行植物检验检疫,证实该货未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并且具有经济重要性植物有害生物不超过允许的百分比,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应证明对该货物的法定植物检疫已实施,并在海关申报单或随附单证上注明:“该货已经检验,允许进口。”
2. 当一批植物按照植保法第35条第1款的要求进口时,边境检查站将按本条第1款要求办理货物的进境植物检疫手续,并通知农林部。
3.当进口的植物保护产品符合本法的规定,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证明对该植物产品已进行了控制,并在海关申报单或随附单证上增加以下签注:“允许进口。”
第31条
1.为了防止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Burill)Winslow et al传入克罗地亚共和国,实行如下措施:
(1)禁止进口、过境和更换包装后过境原产自亚美尼亚、比利时、百慕大、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黎巴嫩、卢森堡、马其顿地区、墨西哥、荷兰、挪威、新西兰、波兰、斯洛伐克、瑞典、斯洛文尼亚、土耳其、美国和前南斯拉夫共和国(黑山和塞尔维亚)等国的,本条第2款所述活的寄主植物和植物的部分,在每年的4月16日到10月31日,禁止进口原产自北半球国家的这些植物,在每年10月16日到次年4月30日,禁止进口原产自南半球国家的这些植物。
(2)特殊情况下,允许本条第2款所述的活寄主植物和植物部分不重新装运直接过境。这些植物应装载在封闭的运输工具里(集装箱,冷冻车,冷藏车和邮车),必须来自本款第1目所述的国家在本款第1目所述的期限内过境。
2. 在本条例中,梨火疫病菌的寄主植物指以下几种:唐棣属Amelanchierspp.、日本榅桲树(木瓜属Chaenomelesspp.)、荀子属Cotoneasterspp.、山楂属Crataegus spp.、榅桲属Cydoniaspp.、枇杷属Eriobotryaspp.、苹果属Malusspp.、欧楂属Mespilusspp.、火棘属Pyracantha spp.、梨属Pyrusspp.、花楸属Sorbusspp.和红果树属Stranvaesia spp.。
3.允许因种植目的从本条第1款所述的国家的非疫区进口本条第2款所述的活植物及其部分,这些植物及其部分应受植物检疫监管。原产自北半球国家的这些植物,允许在11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进口,原产自南半球国家的这些植物,允许在5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进口。
第32条
随多年生植物的繁殖材料而传播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属隐性侵染,可能在法定的植物检疫检验中发现不了,应对这些植物实施检疫监管,应施检疫监管的植物名录见附录Ⅲ。
第33条
为了防止某些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克罗地亚,禁止某些植物进口或过境,如这些植物被批准进口,应接受检疫监管。名单见附录Ⅳ。
第34条
1.按植保法第29条第1款要求,多年生植物的种植材料应在获得农林部的批准之后进口,最终受货人须拥有对植物进行检疫的检测设备。
2.本条第1款所述货物的进口商必须向农林部提交一份带有符合附录Ⅵ要求数据的书面申请,并且要附上由研究所签发的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的证明。
3.对本条第1款所述植物的进口的检疫监管措施应由农林部制定并实施。
4.对本条第1款所述的植物实施法定的植物检疫后,若既未发现受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并且经济重要性植物有害生物不超过允许的百分比,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应允许进口,并且将该植物的种类,数量,进口商和最终消费者情况通知研究所。
5.研究所必须向农林部提供在收到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报告后15天之内在最终受货人地点进行的关于植物检验检疫的最初报告,在完成生长期内的检测后立即提供进一步的报告。
6.研究所应将根据本条第5款实行植物检疫的完成情况通知农林部和最终受货人。
7.对病虫害监测的所有费用,和当监测发现某种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时,销毁植物发生的费用应由该植物的所有者承担。
8. 作为例外,如果多年生植物的种植材料的植物检疫情况由国外生产方的研究所监控,多年生植物的繁殖材料应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一致,并经农林部的同意后进口。货物的进口商有义务向农林部提交一份带有符合附件Ⅵ要求数据的书面申请,还要随附一份由外国生产商方研究所签发的关于在国外进行植物检疫监测情况的证书。
9.根据植保法第29条第2款所述,进口的繁殖材料应接受出入境植物检疫站的法定植物检疫,检验完毕后,应在随附单证里按本条例第30条第1款要求加上签注。
第35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对于某些植物的隔离检疫(对植物检疫条件的监测)应以如下方式进行:
1.对一年生植物实施一个生长季节的隔离检疫,对多年生植物实施两个生长季节的隔离检疫;
2.检查植物生长的种类和数量;
3.在蔬菜的生长季节(七月/八月/九月/十月),至少要进行两次植物检验检疫,如果需要,还应进行实验室检测;
4.应对处于检疫监管下的植物附近100米以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寄主实施植物检疫监测,对附近50米内进行梨火疫病菌的监测。
5.未经农林部批准,在检疫期内的植物和植物部分不得用于繁殖或运离,或者移植到另一块土地。
第36条
1.当一批进口植物违反第31、33或34条的规定时,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决定不经植物检疫就把货物退回给发货人,并在随附单证中注明:“进口货物被截留”。
2. 如经检验发现进口货物中带有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植物,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第37条
1. 当进口植物采用集装箱运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只需检查随附单证,不对集装箱实施检验。
2.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证实集装箱货物带有所需的植物检疫证书时,或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与第10条的要求不一致,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允许集装箱在海关监管之下到目的地,并在随附单证上注明:“尚未检疫,允许集装箱在海关监管下到达目的地,已通知目的地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实施检疫。”
3.如果货物系集装箱运输,未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如果通过查验单证证实进口或过境的货物中包含有按照第31、32、33条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植物时,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命令该货必须退还给发货人,并在随附单证上按照第8条第1款或第36条的要求注明要求。
4.本条例中的集装箱是指密闭的,装载容积超过3米3,专供植物产品运输的,符合货物运输的国际标准在海关监管下的箱体。
第38条
在对进口或转运的植物进行法定植物检疫过程中,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在植物中发现怀疑是在欧洲未发生的危险的植物有害生物,并且未被列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里,该站应上报农林部以确认检验结果。
III 对出口植物的法定植物检疫
第39条
1.如果输入国或出口途经的第三国要求植物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发货人必须按照植保法第36条的要求,在装运前24小时向装运地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提出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书面申请;如果装运地未设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发货人应向当地研究所提出申请,并应填写附件Ⅶ“对进口─转口植物实施法定植物检疫的申请书”。
2.如果出口商的书面申请中包含本条第1款所述的附件Ⅶ的表格中所需的所有资料,则不需填写该申请书。
3.出口种子和繁殖材料的,植物的发货人应在生长季节就提出为种子和繁殖材料及其生长所需的设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这些货物在装运地进行法定检验。
4.作为一个例外,除种子和繁殖材料以外的出口植物未能在装运地进行法定检疫,植物到达口岸时,出口商有义务在向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提交书面申请,解释在装运地未进行检验的原因,并要为法定植物检疫提供安全保障和适宜的条件(保证在货物的任何部分取样的可能)。
第40条
按照第39条第1款的要求,研究所或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接到要求签发植物检疫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植物进行法定植物检疫。
第41条
1. 对出口的植物进行植物检疫将包括对植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如果是转口植物,还要查验随附单证。
2.当对植物的植物检疫证实货物没有被进口国禁止传入或禁止在过境国过境的植物有害生物感染,研究所或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在检验完成当日签发,如果货物在证书签发之日起14日内出境,证书有效。
4. 当对植物检疫证实货物已被进口国禁止传入或禁止在过境国过境的植物有害生物感染,或者运输工具和包装不符合出口要求,研究所或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不签发出口植物检疫证,或与出口商协商后采取别的必要程序。
第42条
1.出口植物的植物检疫证书应按照附件1的格式打印,转口植物的植物检疫证书,应按照附件2的格式打印。
2.本条第1款所指的证书应用英语打印,证书背面用法语、德语和俄语打印上相同的内容。
3.植物检疫证书应用英语、法语、德语或俄语打印,用同一个打字机或电脑打印,也可以手写,但字迹要清楚。植物检疫证书上除了应有检验员的印章和亲笔签名外,还应打印上字迹清楚的全名。
IV 对转口植物的法定植物检疫和对转口植物保护产品的控制
第43条
1. 过境植物在运输过程中途经克罗地亚的领土并且重新装运的,对植物的法定检疫必须在为过境植物检疫专设的地方进行,但空运和集装箱运输除外。
2.作为例外,过境植物在运输过程中途径克罗地亚的领土并且重新装运,可在征得农林部同意的基础上在其他地方检疫。
3.植物保护产品在过境运输中重新装运,必须获得经出入境植物检疫站的批准文件由该站确定重新装运地点,时间和确保重新装运过程安全的其他条件,并确保没有遗漏的货物。
4. 植物和植物保护产品过境中的重新装运必须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44条
1.当过境植物途经克罗地亚国境重新装运后又抵达克罗地亚的口岸边境,如在出境口岸未进行重新装运,这时,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只检验随附单证。
2. 如果本条第1款的植物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或属本条例规定不需附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允许该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调离到指定的地方,在那里进行法定植物检疫,并在单证上注明:“允许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运至重新装运的地点。货物尚未检疫。货物一到请立即通知……的出入境植物检疫站。”
3. 如本条第1款所述货物没有植物检疫证,或虽有植物检疫证书但不符合植保法和有关植物保护的双边协议的规定,和/或者发现该货物中带有本条例第31、32、33条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口和过境的植物,将被禁止过境,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禁止该货物过境并命令将货物退还给发货人,在随附单证里注明: “货物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禁止过境。”或“按照第31、32、33条规定禁止过境。”
第45条
1.当第43条第1款所述货物经过法定的植物检疫后发现感染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做出决定禁止该货物过境并命令将货物退还给发货人;当发现货物所带的经济重要性有害生物比例较高,超过允许范围,而植物保护国际公约也没有特殊规定时,该站将会采取同样措施。并在随附单证里增加如下条款:“货物已被……感染,禁止过境”,要注明具体的植物有害生物名称。
2. 过境植物从海上入境,经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境,或者经铁路或公路入境,经海上运输出境,必须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装运,在重新装运开始时和重新装运过程中要接受检验。
3.经法定的植物检疫,发现货物未被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感染或者经济重要性害虫的数量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在随附单证里及海关的文件中签注:“货物已经检验,允许过境。”
4.植物在克罗地亚境内过境运输时,如被损坏,有必要进行重新装运时,承运人要通知就近的出入境植物检疫站,该站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46条
在重新装运过程中,如果有部分货物留在了重新装运地,如果该货物没有传播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的风险,该部分货物将退还给出口国或在当地拍卖,如果存在风险,货物应被销毁。销毁应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人员监督下由承运人执行。
V 在植物中某些害虫允许的百分比
第47条
根据植保法第77条,进口的种子和繁殖材料所带的经济重要性植物害虫数量不能超过作物和设施、种子和繁殖材料植物卫生条件标准所确定的数量。
第48条
1.在本条例确定进口植物所能携带的最大昆虫和螨类的限量,以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及它们的贮存安全为目的。
2. 进口植物用于深加工的,只要在加工过程的任一阶段抽样检查发现活的害虫或螨等于或超过附录7规定的限量时,就视为被感染。
3.进口的植物在投放市场前不再进行加工,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根据附录8的规定,如果在抽取的样品里发现了活的昆虫和螨,而且除了杀虫处理外没有别的方法去除昆虫和螨类,不论种类和数量多少,植物都被视为被感染。这类植物还应包括以下商品:面粉和其他粉类加工产品,干果,蔬菜和食用菌,可食用的豆科植物和油料植物,调味品、药材和茶叶。
4.如果在口岸不能确定在货物里的昆虫或螨类的种类或数量,或它们评估传播的风险程度,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可以暂时扣留该货物,委托研究所进行实验室检测,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5.如果检验证实货物已受到按本条第2款所述的感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命令进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
VI 对进口、出口和过境植物实施的其他植物保护措施
第49条
进口商、承运人、海关、其他口岸检查单位和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有义务为了防止和控制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传播,在实施法定植物检疫的同时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对每批怀疑有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存在的进境或过境植物,都应抽样检查,直到植物检疫检验结果排除怀疑。
2.未经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开货物包装或取样进行检验,对邮包的开拆、取样和检验应经海关同意。
3. 应在口岸配有合适设备的工作场所对植物样品进行检验,该场所应能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具备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的预防措施。
4.为了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带有活虫的未经检验的植物样品如未包装好,不得取出和传送。
5.根据植保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送研究所检验的植物样品,属于特种的紧急投递,应采取安全措施。
6. 要将预防措施通知直接参与法定植物检疫的进口单位和个人。
第50条
1.为了防止和控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经济重要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出口和过境植物传播,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将根据植保法第51条决定由进口商或收货人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
2.根据进行除害处理的地点不同,本条第1款的执行应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或植物保护检查站的监管之下进行。
第51条
如果带树皮或已去皮的树木已干燥,含水量小于20%,同时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也证明此点,或者在树干和/或包装上标记有“窖内烘干”(“K.D”),或以实际贸易中国际上接受的其他方式表示,就应认为树木进行了除虫和消毒处理。
第52条
当出入境植物检疫站决定将货物销毁,该货物应在出入境植物检疫站人员和一名海关官员的监督下,由进口商或承运人和/或他们的法定代表来进行销毁,还应作现场销毁记录。
第53条
植物到货的边境口岸必须有可供销毁植物的装置和坑。过境植物在口岸销毁的费用应由过境货物承运人承担,而进口货物则由进口商承担。
VII 附 则
第54条
本条例生效时,下列条例同时废止:
1.关于过境运输的植物检疫防治条例(“官方公报”第53/91号)
2. 为防止梨火疫病菌传入,禁止或限制某些植物进口和过境的法令(“官方公报”第53/91号)
3.关于根除火疫细菌及防止该病菌传播措施的法令(“官方公报”第53/91号)
4.关于禁止个体种进口以及育种用个体种的检疫监管措施的确定的法令(“官方公报”第53/91号)
5.应实施种植期植物检疫监管的进口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及检疫监管条件的法令(“官方公报”第53/91号)
第55条
本法规在自“官方公报”公布之后的第8天生效。
农林部部长
萨格勒布,1995年1月24日
克罗地亚共和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A1 名录-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不存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I.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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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线纹病毒(美洲种群) |
Plum line pattern virus(Americ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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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苹果病毒(在悬钩子上) |
Apple mosaic ilarvirus(in Rub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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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麦条纹花叶病 |
Barley stripe mosaic hordei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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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甜菜曲叶病毒 |
Beet leaf curl rhabd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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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樱桃卷叶病毒(在悬钩子上) |
Cherry leaf roll nepovirus(in Rub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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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樱桃小果病毒 |
Cherry little cherry 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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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樱桃坏死锈斑驳病毒 |
Cherry necrotic rusty mottle dise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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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樱桃锉叶病毒 |
Cherry rasp leaf nep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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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菊矮化类病毒 |
Chrysanthemum stunt vi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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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桃花叶病毒(美洲种群) |
Peach American mosaic closterovirus(Americ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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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马铃薯纺锤形块茎类病毒 |
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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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马铃薯病毒辣(非欧洲种群) |
Potato viruses(non-Europ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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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悬钩子卷叶病毒 |
Raspberry leaf curl lute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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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悬钩子环斑病毒 |
Raspberry ringspot nep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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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草莓皱缩病毒 |
Strawberry crinkle rhabd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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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草莓潜隐C病毒 |
Strawberry latent C rhabd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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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草莓轻型黄边病毒 |
Strawberry mild yellow edge lute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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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草莓镶脉病毒 |
Strawberry veinbanding caulimo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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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烟草线条病毒 |
Tobacco streak ilarvi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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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黑悬钩子潜隐病毒 |
Black raspberry latent stra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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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番茄黑环病毒 |
Tomato black ring nepovirus |
II. 原核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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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杏退绿卷叶植原体 |
Apricot chlorotic leafroll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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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柑橘绿化杆菌 |
Citrus greening bacter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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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密执安棒杆菌诡橘亚种
(苜蓿萎蔫病菌) |
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Smith)Davis et al.
sp.Insidiosus(McCulloch)Davis et al. |
|
4. 密执安棒杆菌环腐亚种
(马铃薯环腐病菌) |
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Smith)Davis et al.
sp.Sepedonicus(Spieckemann & Kotthoff)Davis et al. |
|
5. 萎蔫短杆菌萎蔫致病变种
(菜豆萎蔫病菌) |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Hedges)Collins & Jones |
|
6. 榆树韧皮坏死植原体 |
Elm phloem necrosis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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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梨火疫病菌 |
Erwinia amylovora(Burrill)Winslow et 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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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菊欧文氏菌 |
Erwinia chrysanthemiBurkholder et 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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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 |
Erwinia stewartii(Smith)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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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葡萄金黄植原体 |
Grapevine flavescence doree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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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棕榈致死黄化植原体 |
Palm lethal yellowing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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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桃丛簇植原体 |
Peach rosette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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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桃树X植原体 |
Peach X disease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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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桃黄化植原体 |
Peach yellows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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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Potato purple-top wilt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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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麝香石竹伯克氏菌 |
Pseudomonas caryophylli(Burkholder)Starr & Burkhol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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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茄科伯克氏菌 |
Pseudomonas solanacerum(Smith)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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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丁香假单胞菌桃致病变种 |
Pseudomonas syringaepv. persic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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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草莓丛枝植原体 |
Strawberry witches’ broom phytoplas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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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野油菜黄单胞菌柑橘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campestris(Pammel)Dowson pv. citri(Hasse)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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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野油菜黄单胞菌榛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campestris(Pammel)Dowson pv. corylina(Miller et al.)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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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野油菜黄单胞菌花叶万年青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campestris(Pammel)Dowson pv. dieffenbachiaeina(McCulloch & Pirone)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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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野油菜黄单胞菌菜豆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campestris(Pammel)Dowson pv. phaseoli(Smith )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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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野油菜黄单胞菌桃李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campestris(Pammel)Dowson pv. pruni(Smith)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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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野油菜黄单胞菌疮痂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campestris(Pammel)Dowson pv. vesicatoria(Doidge)D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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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草莓黄单胞菌 |
Xanthomonas fragariaeKennedy & 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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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稻黄单胞菌白叶柘致病变种 |
Xanthomonas OryzaeIshiy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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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白杨黄单胞菌白杨亚种 |
Xanthomonas populi(Ride)Ride & Ri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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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难养木质菌 |
Xylella fastidiosa Wells et 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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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葡萄木友菌 |
Xylophilus ampelinus(Panagopoulos)Willems et al. |
III. 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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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黑节病菌) |
Apiosporina morbosa(Schweinitz)von Ar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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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黑皮柔膜菌属 |
Atropellis s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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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梨生贝氏葡萄座腔菌 |
Botryosphaeria berengeriana de Notaris f. sp. piricola(Nose)Koganezawa & Saku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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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葡萄座腔菌属) |
Botryosphaeria laricina(K. Sawada)Y. Z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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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山毛榉长喙壳 |
Ceratocystis fagacearum(Bretz)H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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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悬铃木溃疡病菌 |
Ceratocystis fimbriata Eills & Halsted f. sp. plata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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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熊果金锈菌 |
Chrysomyxa arctostaphyli Diet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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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异旋孢腔菌 |
Cochliobolus heterostrophus(Drechsler)Drechs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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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柱锈菌属 |
Cronartium spp.(non-Europ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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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菊花疫病菌 |
Didymella ligulicola(K. F Baker,Dimock & L. H. Davis)von Arx |
|
11. 胶锈菌属(非欧洲种群) |
Gymnosporangium spp.(non-European) |
|
12. 极长戟孢菌 |
Hamaspora longissima(Thumen)Kornic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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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韦尔纤孔菌 |
Inonotus weirii(Murrill)Kotlaba & Pouzar(=Phellinus weir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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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柄锈菌属) |
Melampsora farlowii(J.C.Arthur)J.J.Davis |
|
15. 杨树叶锈病菌 |
Melampsora medusaeThum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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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美澳型核果褐腐菌 |
Monilinia fructicola(Winter)Ho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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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小球壳菌属) |
Mycosphaerella gibsonii H.C.Evans |
|
18. 日本落叶松球腔菌 |
Mycosphaerella laricis-leptolepidis K.Ito,K. Sato & M.O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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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杨壳针孢溃疡病菌 |
Mycosphaerella populorum G.E.Thompson |
|
20. |
Ophiostoma roboris C.Georgescu & I.Teodoru |
|
21. |
Ophiostoma wageneri(Goheen & Cobb)Harring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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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大豆茎褐腐病菌 |
Phialophora gregata(Allington & Chamberlain)W.G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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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安第斯茎点霉 |
Phoma andigena Turkenst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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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苹果孤生叶点霉 |
Phyllosticta solitaria Ellis & Everh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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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多主瘤梗单孢霉(棉根腐病菌) |
Phymatotrichopsis omnivora(Duggar)Hennebe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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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草莓疫霉 |
Phytophthora fragariaeHick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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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大雄疫霉大豆型种(大豆疫霉) |
Phytophthora megasperma Drechsler f. sp. glycines Kuan & Erw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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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马铃薯锈病菌 |
Puccinia pittieriana P. Henn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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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马拉古番茄壳 |
Septoria lycopersici Spegazzinivar. malagutii Ciccarone & Boere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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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Stenocarpella macrospora(Earle)Sutton |
|
31. |
Stenocarpella maydis(Berkeley)Sutton |
|
32. 内生集壶菌(马铃薯癌肿病菌) |
Synchytrium endobioticum(Schilbersky)Perciv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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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马铃薯被色黑粉菌 |
Thecaphora solani(Thirumulachar & O’Brien)Mord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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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
Tilletia indica Mit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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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洋葱梨黑星病菌 |
Urocystis cepul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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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日本梨黑星病菌 |
Venturia nashicola S. Tanaka & S. Yamamoto |
IV. 寄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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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杉寄生属(非欧洲种群) |
Arceuthobiumspp.(non-European) |
V. 线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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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稻干尖线虫 |
Aphelenchoides besseyi(Christ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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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松材线虫及其传播媒介 |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Steiner & Buhrer)Nick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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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chamus alternatus Ho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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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chamus carolinensis(Olivi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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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铃薯白线虫 |
Globodera pallida(Stone)Behr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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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铃薯金线虫 |
Globodera rostochiensis(Wollenweber)Behr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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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豆胞蠹线虫 |
Heterodera glycines(Ichino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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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异常珍珠线虫 |
Nacobbus aberrans(Thorne)Thorne & All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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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柑橘穿孔线虫 |
Radopholus citrophilusHuettel et 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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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香蕉穿孔线虫 |
Radopholus similis(Cobb)Thor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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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洲剑线虫 |
Xiphinema americanum(Cobb) |
VI. 昆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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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部黑头长翅卷蛾 |
Acleris gloverana(Walsingh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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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刺粉虱属 |
Aleurocanthus woglumiAshb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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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菊潜蝇 |
Amauromyza maculosa(Mallo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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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实蝇属(非欧洲种群) |
Anastrepha spp.(non-Europ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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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墨西哥棉铃象甲 |
Anthonomus grandis Bohe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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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草莓花象 |
Anthonomus signatus(S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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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果实蝇属(非欧洲种群) |
Bactrocera spp.(non-Europ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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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薯粉虱 |
Bemisia tabaci(Gennadi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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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东方丽金龟 |
Blitopertha orientalis(Water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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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桃蛀果蛾 |
Carposina niponensis(Walsingh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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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小条实蝇属(非欧洲种群) |
Ceratitis spp.(non-Europ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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