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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章     

 

1. 为防止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检疫性和其他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

有害生物”)传入俄罗斯境内,制定本条例。

2. 根据1992423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的第268号令《关于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的国家机

构》和199341发布的第4730-1号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境法》,按照国家标准、细则、其他规范文件和本条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检疫”)。

3. 对下列货物和材料(以下简称“应施检疫物”)实施检疫:

a)农、林、药用、观赏作物的种子、种植材料,植物和它的部分(接穗、压条、鳞茎、根茎、块茎、块根、盆栽植物、切花蘑菇等);

·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

·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其加工品(稻谷、大米、核桃、花生、面粉、米粒、粒状咖啡、可可豆、干果和干菜、烟的原料和作料、茶、半成品糖、香料、椰果肉、麦芽、油粕、油饼、棉、麻及其他植物纤维),还有动物的皮张和毛等;

·危害植物、植物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及媒介生物;

·昆虫标本、植物病原体标本和种子收藏蜡叶标本;

·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

·容器、包装材料(合成材料除外)、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

·饲料、藁杆综合饲料及来自应检地区的动物的铺垫材料。

实施检疫措施的范围有:

b)来自其他国家或应检地的运输工具;

c)存放、加工、使用和销售检疫物的场地;

d)农用、林用及其他土地,包括与邻国接壤的俄罗斯边境地区、邻近进口口岸检疫站以及检疫物仓储、加工和销售检疫物的地区。

4. 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植物害虫、病害和杂草名录认定。

5. 经营单位领导、自然人即土地所有者必须保障对播种和种植物进行系统的调查,并检查储存的农产品以便发现检疫性生物并实施消除措施,有义务及时和全面落实植物检疫措施。

6. 为了对农场内部植物检疫措施的及时执行进行长期监督,与种植、加工、销售、运输植物产品有关的经营单位领导,明确分工负责执行植物检疫措施的责任并保证他们的工作条件。

7. 经检疫检查确定农用和其他用地、仓库、运输工具、产品和材料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凭国家植物检疫局的提议,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检疫措施。

8.国家植物检疫局通知单位领导、土地所有人和居民实行检疫,制定根除检疫性生物措施并监督执行。

9. 根据现行规定和细则,经营单位领导、自然人即土地所有者为消除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10.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1992423确认的No.268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法》第5条规定,为实施植物检疫监督,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官方检疫员有下述权利:

a)自由进入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邮局、仓库、粮库、海运和河运船队、货车和客车的车厢内、民用飞机和运输联合体;进入从事植物材料采购、销售、加工、贮存和转运的企业、农场、农户和私有领地;

b)接收海关、海港、河运、港口、码头、飞机场、火车站及其他企业和机关检疫物抵达、仓储、加工和启运的通知并向以上部门要求这些产品相应的证明文件。

c)按国标和检疫试验室检验的采样标准采样并办理相应文件。

d)禁止卸载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在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方实施检疫措施,并在执行规定的检疫措施前不得运离和使用检疫物。

11. 所有从事生产、采购、仓储、加工和运输植物源性产品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必须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及职权人,在其权限内所作的指令。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进口检疫物的检疫条件

 

12. 俄罗斯联邦允许从国外进口下列产品:

a为科学育种引入的种子、苗木。不论产地国家检疫状况如何,都要在引种检疫苗圃进行隔离检疫;

b为品种试验和苗木培育引进的、未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农作物种子,经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

因科学研究需要,经俄罗斯联邦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以从有检疫性细菌、病毒、菌原体、真菌等植物病原体分布的国家输入种子及苗木至引种检疫苗圃和特设的国家品种试验区内;

c)加工、食用、饲用的,未感染检疫对象的粮食及粮油加工品、新鲜水果及蔬菜。允许带有检疫性蚧壳虫的有籽类、核果类、柑橘类新鲜水果入境;

d)加工、食用、饲用的,从有检疫性杂草分布的国家进口的粮食、油料作物、经济作物及粮食加工品,需经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批准,并在具备处理条件的企业加工。

从有检疫性仓储害虫分布的国家进口粮食及粮食加工品,只允许从俄罗斯联邦的港口入境,货物用船舱和火车装运,(不允许用汽车运输)。如用于加工则必须按着专门的工艺,在保证作物种子和杂草失去发芽力的条件下方可使用。

    13. 俄罗斯联邦禁止下列物品进境:

a)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检疫物;

b)土壤/带根的植物及带土的根系;

c植物病原体真菌和细菌、病毒及危害植物的昆虫、螨类、线虫。经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

国家检疫局因科学研究而引进的样品除外。

14. 俄罗斯准许进口检疫物,必须具有: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要注明经由俄罗斯

国境进境的口岸、进口和使用这些检疫物的条件。每批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

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没有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

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

15. 俄联邦农业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收货人提交的申请书,签发进口检疫许可证。进口检疫许可证签发给单位组织和未设法人的企业主,他们已在俄联邦注册登记了业务,具备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必要条件。

16. 允许进口没有进口检疫许可证,但具有出口国植物检疫和保护机关签发的植物卫生检疫证书的有:

a)供全俄植物栽培研究所、植物园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机构用以交换的植物种子及种苗样品;

b)为外交、领事、贸易代表、国际组织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提供的植物食品。

17. 允许输入俄罗斯、没有进口检疫许可证和出口国的植物卫生检疫证书的有:

a)食品:淀粉、啤酒花、咖啡粉、茶、调料、香料;

b用于制作工艺品的经加工稻草、起绒刺果、木质装饰物、软木、毛、皮原料、染指甲和头发的染料;

c)药材;

d)运输工具上未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供运输工具上乘务机组等人员食用的植物产品,但不准带离运输工具;

e)地下深层的矿物和土壤,河底、海底和湖底的泥沙;

f)旅客、飞机和船队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免费携带运输以及邮寄的食品无检疫性生物,但可用于作种子或种植材料除外。

18. 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展的检疫物,展出地的植物检疫机关对参展的检疫物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和监督,展出后的检疫物,应返回输出国或移交引种检疫苗圃或销毁。在展品中发现禁止进境参展或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做没收并销毁处理。

19. 对进入俄罗斯国境口岸及过境的检疫物、包装容器及材料及运输工具,由国家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植物卫生检疫。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到达地对检疫物、其容器及运输工具进行复检。并只能按检疫指定使用。

20.在俄罗斯境内只能使用带棚、保温、无破损的和加封识的大篷车、冷藏车或集装箱运输进口和过境的检疫物。

21. 检疫物的进境、过境运输及使用都应按照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

    禁止在未经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就地将检疫物调动到其他地区或转交给其他贸易组织。

 

第三章  对运抵俄罗斯的检疫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植物检疫

 

22. 植物卫生检疫是在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从指定口岸进入俄罗斯国境后,在卸货前或装卸货过程中与海关验关同时进行。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的国家检疫人员是对进境的国外船只、火车、汽车、飞机、集装箱、行李、邮件进行联合检查的成员。通过植物卫生检疫来检疫货物和运输工具是否感染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是否符合进口检疫许可中规定的条件。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在检验各种货物、旅客携带物时,应协助国家植物卫生检疫员进行检查,并将查出的检疫物交给国家植物卫生检疫人员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做出是否允许进境的处理决定。

23. 在装载检疫物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和表面发现检疫性有害生 物时,需对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单独或与货物同时进行消毒处理。在消毒后要进行复检。在运输工具和检疫物的表面没有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国家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核查检疫物的植物卫生状况,要从检疫物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扦样的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135条规定,抽取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样品需得到海关部门的许可,并在海关部门负责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从特殊批次的检疫物中进行补充抽样和检验。经检验证实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物及运输工具要作除害或退回处理。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需交至检疫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

24. 装载有检疫物的集装箱输入俄罗斯,必要时在入境的口岸站和指定地点接受植物卫生检疫。在俄罗斯境内不启封或不卸货的过境的,装有工业货物和检疫物的集装箱,在口岸站应进行表面的植物卫生检疫。

25. 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的乘客在抵达俄罗斯边境检查站对海关部门申报物品时,对手提袋、行李中的植物种子、植物产品及其他植物材料必须进行申报,接受植物卫生检疫。

26. 运输部门的代表、司机、运输工具随行人员或行李的携带应按照国家口岸植物卫生检疫员的要求负责开启车厢、船舱、集装箱或开拆货物的包装。对处于海关监管下的可以存放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包装物、房屋、容器及其他场所的开启,需经过海关部门的许可。

27. 只有经国家植物检疫机关人员在口岸站实施卫生检查后,才可办理检疫物进境手续。

28. 俄罗斯运输工具从其他国家进境卸货后,运输部门应在口岸站指定的地方对其进行认真清理。必要时,国家植物检疫员可对船只发出熏蒸指令。火车厢和汽运工具的清理应在清洗消毒站进行。

29. 在俄罗斯和外国的运输工具上装载的粮食感染检疫性和其他危险性害虫的,应按照国家检疫人员的要求进行除害、销毁或对运输工具在俄罗斯境内驻留期间进行封存处理。

30. 植物卫生检疫需在海关部门出具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基本手续前在放行地点或指定地点进行。检疫物在到达地经复检后,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将根据检验结果,制定出检疫物的使用要求和必要的植物卫生防疫措施。

31. 对来自外国并经在口岸站植物卫生检疫的检疫物应在货物指运地接受重新植物卫生检疫检验。

32. 感染检疫性及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物,如没有有效方法对其进行除害处理,应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33. 邮寄进境的种子和种苗,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收寄人并通知当地国家检疫机关,并随邮件寄到收件地。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应在检验后的邮件上加盖印章。

34. 在邮寄物和乘客及运输工作人员的行李和手提袋中发现禁止进境的检疫物时,国家植物检疫官员需将检疫物做没收处理,防止检疫物传入俄罗斯。没收乘客及运输工作人员的水果、蔬菜、种子、栽植材料和花的部分组织,需在持有人在场时销毁。用于科学目的的种子、栽植材料经持有人的同意可转交给检疫苗圃。没收乘客的检疫物(在手提袋和行李中),国家植物检疫官员应出具俄文和英文的没收证明,一式两份,第一份交给持有人。

 

第四章  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输入检疫物的规定

 

35. 驻俄罗斯境内的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应按照本条例从外国输入检疫物。

36. 驻俄罗斯境内的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人员、代表进境时,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应向其阐明现行俄罗斯植物检疫法规,要求他们出示检疫物并对其进行检验。

37. 外交、领事、商务办事处、国际组织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向俄罗斯输入检疫物时,在检疫物到达地,货主及其代表和海关人员在场时,对货物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上述检疫物应附出口国家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

在检疫物中发现检疫性及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时,在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情况下,应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外国大使馆、公使馆及外交和贸易办事处进口的仁果、核果类、柑橘类水果,在口岸站或到达地逐个进行植物卫生检疫后,未发现检疫生物的,予以放行,无需消毒 可全年使用。

38. 本条例第36条所涉人员进口检疫物时,未向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应退回或销毁处理,并通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说明原因。

 

第五章  过境检疫

 

39. 过境的检疫物,包括旅客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包裹,需符合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口检疫许可中规定的条件,准许过境。

过境的货物需附有输出国出具的植物卫生证书,在经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时,在边境站上进行植物卫生检验。

40. 禁止感染检疫性生物的检疫物经俄罗斯领土过境。

 

第六章  检疫物、运输工具的消毒及清洗

 

41. 所有感染检疫性生物及其他危险性植物害虫的进境检疫物,都应在俄罗斯进境口岸进行除害处理。

42. 各种装载检疫物进境、过境的运输工具卸货后(包括用于装载出境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该对废弃物进行有效的清除。必要时,按规定进行消毒除害处理。

43. 由国家植物检疫人员决定在进境口岸或销售地对检疫物及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消毒要遵照检疫官员签署的意见由收货人或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相应的熏蒸队完成。

44. 停放在熏蒸室中、垛位上、船舱里、火车车厢、集装箱及其他运输工具内的感染检疫性生物及其他危险性害虫的检疫物的消毒工作,由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熏蒸队,根据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制定的规程,在俄罗斯联邦边境口岸进行。

45. 为保证对轮船、火车、集装箱、汽车和货物进行消毒,运输部门及收货人需提供符合消毒规程的具有专业设备的码头、场地及库房,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运输部门要尽力做好运输工具及货物熏蒸、消毒的准备工作,并接受熏蒸技术人员的指导。

46. 装载检疫物的轮船,出发前在外国口岸进行了熏蒸,在抵达俄罗斯口岸时,熏蒸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船舱内的熏蒸剂含量及按规定消毒情况进行检测。

47. 收货人在对柑橘类水果冷藏时,需接受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检查,冷藏室须符合柑橘类水果消毒规程的要求。

48. 由于熏蒸、消毒、冷藏、退货、改运、销毁(受感染的货物)及(货物、行李、包裹的)开拆和包装、货物运输等造成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七章  进口及过境检疫物单证的办理

49. 办理进境或过境检疫许可证,其进口单位应在货物运到或过境前3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向俄罗斯联邦农业及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a)预计进境或过境的检疫物的品名、数量(按每个品种);

b)用途、使用地、过境检疫物过境的路线及指运国家;

c)检疫物拟进口或过境的国家名称,包括原产国;    

d)检疫物进境或过境的时间期限;

e)检疫物进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码头、铁路、机场、车站等)或过境检疫物进境、出境的口岸。

50. 在办理检疫物进口或过境的检疫许可证的申请中,进口商应确保履行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制定的必需的检疫措施。

51. 在检疫物运离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时,不管其收货人为一个或多个,国家植物检疫员都将办理四份规定格式的检疫证书。第一份和第二份检疫证书交给收货人,第三份代替检疫报告发往进口货物流向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第四份留存在边境检疫点。

52.检疫证书按运输工具发放。

53.在货物运抵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后进行分批的情况下,国家植物检疫员将为每一批新分出的货物发放检疫证书,并向货物流向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寄出证书副本或报告。

54. 对已经熏蒸处理的检疫物出具的检疫熏蒸证书中应注明熏蒸地点、产品熏蒸所用化学药剂名称、剂量、方位、时间、熏蒸日期。

55.进入俄罗斯境内没有进口检疫许可证和植物卫生证书的检疫物,经植物卫生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予放行,不予出证。口岸植物检疫机关在输出国的运单上加盖规定形式的公章,把检疫通知寄至检疫物到达地植物检疫机关。

56. 检疫物通过港口、机场、车站、邮局及其他过境口岸入境后,要调运至内地时,应证书齐全或口岸植物检疫机关在运单上加盖公章后,方予放行。

57. 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对携带检疫物的邮件及其他邮寄物品进行检疫后,在邮单上加盖公章,方准入境。根据邮件上的地址寄送检疫通知至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

58. 进境的检疫物,根据检疫条件,需要调离、运递到其他机构、组织、地区时,邮电、航空、铁路、公路及其他运输部门的行政机关要按照俄罗斯联邦农业及食品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检疫官员的指令进行。

 

第八章  检疫物出口及转口的规定

 

59.俄罗斯出口的检疫物应符合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协定及贸易条约、合同中规定的检疫条款和进口国的补充检疫要求。

60. 从俄罗斯向外国出口的检疫物应附带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保公约规定格式的植物卫生证书,出证的俄罗斯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证书上加盖本局(站)的带有国徽的公章。

61. 对于出口成批检疫物,从筹货至收货人过程中,无分运地改变,在筹货地办理植物检疫证。

在检疫物运往边境口岸后形成出口批货时,在当地发检疫证书,然后在筹集批货的口岸为整批检疫物签发植物卫生证书。

62. 办理出口或转口的植物卫生证书时,发货人要按进口者的要求备货,并不晚于发货前30天向共和国、边区、州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植物卫生证书或检疫证书,申明下列内容: 

a)检疫物名称及数量(按品种);

b)进口或转口的国家;

c)时限及发货地;

d)进口国或转口国的进境口岸;

e)进口人对检疫物提出的植物卫生检疫要求(依据合同、协议、协定)。

63.出境检疫物的植物卫生检疫在最初装运地进行,运递至港口、铁路及其他口岸拼装的,要重新检疫;出境检疫物在口岸站不拼装的,可依据最初装运地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验证放行。

64. 根据申报按每车厢、船只、驳船等或每批检疫物出具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和第二联交于发货人,第三联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留存。

65. 办理检疫物的转口要符合本章的全部条款,对转口的检疫物出具国际粮农组织规定格式的转口证书

66. 俄罗斯从独联体国家及独联体各国(乌克兰除外)从俄罗斯输入的种子、繁殖材料、林木、园林植物及其他检疫物,要根据检疫物采购地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放行。

 

第九章  与进出口、过境和运输检疫物有关的组织领导人和公民的义务

 

67. 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邮电部门的行政机关及收、发货人有以下义务: 

a)从外国进境的检疫物、运输工具、行李及邮件到达时,应尽快通知口岸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

b)不准在仓库、口岸、码头、车站及邮局贮存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物;

c)未经国家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准擅自开启装有检疫物的船舱、车厢等运输工具;

d)向国家植物检疫人员提交检疫物到达的有关单证;

e)为及时对检疫物进行植物卫生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开启车厢、船舱及开拆包装(行李、手提箱、邮件);

f)划出符合检疫条件的场所,贮存进口检疫物;

g)保证清洗装载过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卸和临时贮存过进口检疫货物的场地;

h)运输工具的清洗不准在未经指定的任何地点(途中、铁路路基上、公路上等)或者在俄罗斯领海、内海的水面上进行;

i)确保按照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指令销毁检疫物;

j在现行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要确保运输工具上的检疫物、行李包裹、邮包在进行检疫前和获得国家植物检疫官员允许前保存完好;

k)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人力、运输工具、仓库,用于对感染检疫性及其他危险性植物害虫的检疫物的除害。

68. 从事检疫物进口、出口、过境业务的组织负责人及自然人必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全部检疫措施:

a)收到或发出检疫物时,应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

b)发现任何可疑的破损和感染的痕迹时,都应尽快通知当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

c)运输和贮存检疫货物时,要保证防止遗失和有害生物可能在俄罗斯境内的传播;

d)根据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为了检疫物的消毒,提供熏蒸室或冷藏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完好状态;

e)根据国家植物检疫官员的指令,保证准确完成所规定的检疫措施和检疫证书中规定的条款;

f)按规定指定植物检疫负责人,保证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落实和完成企业内部的检验。

 

第十章  在俄境内发现和预防局部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的规定

 

69. 为及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初发地,判定其传播范围,应该对农田、林地(农作物、观赏、药用和其他作物的)播种及栽培、检疫物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出售,包括对仓库和企业区进行系统调查。

70. 在初次发现、零星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对相应地域范围及单位实施检疫。明确防止蔓延和消除危害的措施,制定限制其使用和运出措施。

71. 在广泛分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采取措施,以降低其危害程度和防止其继续传播。

72. 粮食、粮食加工品和其他含有检疫性杂草种子的产品,按专业规程在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准许的企业加工。

    从这些企业运出的最终产品和下脚料不准携带具有活性的杂草种子。

 

第十一章  检疫物在国内调运和销售的规则

 

73.检疫物从公布的疫区调出时,必须有地方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方准运递。

74. 发货人在检疫物计划调出的15天前向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领取检疫证书。

75. 收货人收到检疫物后,应立即向检疫物到达地的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复检。

76. 检疫物必须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使用。

77. 没有起运地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允许不准擅自更改检疫物的运输路线或指运地。

78. 没有起运地所在的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营单位和自然人不准接收来自有检疫对象分布区的任何检疫物。

79. 禁止调出和销售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果树、浆果类、林木类、观赏花卉的栽种材料、种苗、水果、蔬菜及其他检疫物。

80.如果调入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者来自疫区的没有检疫证书的检疫物,应当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做截留、没收、技术加工、消毒、退货或销毁处理。

 

第十二章  对工商单位的检疫措施

 

81. 所有进口的或来自俄罗斯疫区的用于工商单位的检疫物、容器、包装材料以及有可能被检疫性害虫、植物病害、杂草侵染的上述检疫物,国家植物检疫机关在到达地应进行复检。

82. 禁止下列行为: 

a)进口的与本国的检疫物一起同堆放。

b)检疫物没有国家植物检疫机关许可而进行销售。

c)运送进口产品及来自疫区产品到无专用设施的场地或仓库。

d)用无专用设施的运输工具转运。

e)利用感染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容器。

83. 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自然人必须做到: 

a)在收到进口的或国内的检疫物的3天内通知检疫机关。

b)定期组织检查企业的用地及仓库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如果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当地国家植物检疫机关。

84.从事进口和来自俄罗斯疫区产品的加工和使用的单位及自然人,每年必须对存放库进行预防消毒处理。


 

第十三章  违犯规定的法律责任

 

85. 对于违反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储存、利用、运输的规定和不执行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公民及责任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行政违法的法律处理[俄联邦法典中关于行政违法的No99-Ф3от 14 июля 1997 года的法律的修改与补充内容追究责任]

 

(苏永泉  徐贵升      李振江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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