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烟草制品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
1 合格判定
各项检验结果都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判定为合格。
2 不合格判定及处理
2.1 卷烟检验中发现下列缺陷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包装标识错误,包括盒标类型与判定的类型不符,条、盒上没有印制规定的警句、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外包装箱上没有批次标识等;
2)箱装错装;
3)整条错包;
4)整盒错支;
5)箱装缺条;
6)条装缺盒;
7)缺支盒装多于4 盒;
8)断残烟支多于10 支;
9)盒内有虫或烟支虫蛀多于1 盒;
10)严重空松,空头烟支数多于20 支;
11)爆口烟支数多于2 支;
12)熄火烟支数多于2 支;
13)漏气烟支多于20 支;
14)有明显异味或霉味;
15)实测焦油含量大于盒标焦油含量加2.0mg;
16)水分含量大于14.00%。
2.2 雪茄烟检验中发现下列缺陷之一的可判定为不合格:
1)严重脱皮破碎;
2)燃烧熄火;
3)检测样品出现霉烂变质。
2.3 不符合我国标准或安全卫生要求的进口烟草制品,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2.4 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烟草制品,如果涉及到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经施检机构同意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加工整理,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3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60 天,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须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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